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

更新时间:2024-11-03 05:24:0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韩国客机在美坠毁)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

现今社会,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离婚率居高不下,跟经济发展和女性地位上升、

女性独立自由意识增强有很大关系,离婚的方式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

关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和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双方

对共同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而在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主要

是孩子抚养和共同财产分配。对共同财产分配争议大主要是因为双方对共同财产

的定义、范围、分配原则的认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甚至观念与法律规定存在很

大冲突,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走上法庭对簿公堂,为了分得更多财产双方

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反目成仇。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面对各种新型财产,法

官在判断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会遇到各种难题,可见,如何准确确定夫妻共同

财产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需要,对于婚姻家庭法律发展、普及和众应用、

法官准确判决都有重大意义。

一、夫妻财产制

(一)何为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

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既包括积

极的财产,也包括消极的债务。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而且财产性从属

于人身性,夫妻关系存在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根基,只要夫妻关系不存在或解

除,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或消失,只能作为个人财产。纵观历史发展和横观世

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具有很强的历史性、民族性,与生产力、生产关系、文化意

识、精神文明、社会习俗有很大关系。

1.

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

由于约定财产制灵活性强,更加适合现代社区发展需要,世界各国都有规定

约定财产制,而且越来越重视这个制度,美国、德国、英国、瑞士、法国的婚姻

家庭法均规定有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外国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例有两种:一种

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制,即法律已设置了夫妻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法律未规定的类型当事人不得创设,且不能通过约定变更财产制的内容,瑞士和

德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另一种是独创式夫妻财产制,法律没有预先规定财产制

的类型,由当事人进行约定适应哪种财产制及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行性

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就可以自由约定,韩国和日本采取该种立法模式。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发展

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50《婚姻法》,第10条规定

“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第23条规定“离婚时,

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

则判决。”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来,当时的法律更加注重保障妇女、儿童权

益,这是符合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建国之初,女性经济独立性差,家庭地位

较低,在各方面比较依附丈夫,甚至是在经济上依靠丈夫,女性在家照顾老人、

孩子和打理家庭实务的情况比较普遍,为家庭付出和牺牲比较多,加上女性在社

会上处于弱势,如果不加以保护,将会造成实质的社会不公平。

1980年,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了部分修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个修改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更加明确,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更加清晰,体现了随着社会发展女性地位尤其是经济地位开

始提高。并补充规定了允许夫妻双方根据意愿和自身情况、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

的范围、归属做出约定,这个补充具有很大的进步,也算是革新,体现了私法自

治的原则,满足人们的特殊需求,使婚姻财产处置更加具有灵活性和合理性。

2001年修改《婚姻法》不止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还规定了个人财产的

范围,将某几类财产明确为个人财产,避免离婚分割财产时,将应该归个人所有

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提供法律依据,使分割更加合理,注重实质公平正义,

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也为法官准确分割共同财产提供依据和参考。

(四)现行法律《民法典》的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包括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

制,默认为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同时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约定财产制优先于

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适用,只有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

制。对于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口头约

定,而双方也认可,也应当认定口头约定的效力。

二、《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

《民法典》从202111日开始施行,《民法典》生效后,原来的《婚

姻法》随之废止。要准备理解、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必须准确掌握法律对于

有关概念的界定。

首先,需要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只有真正掌握正确的概念才有可

能准确划定外延和范围。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所有

的财产,婚姻关系则是指双方已结婚,在我国双方必须是一方为男、一方为女,

虽然国外有些国家已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但我国目前仍不承认同性结婚。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登记离婚之日这段

时间,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已不承认

事实婚姻,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则作为同居关系认定,男女双方各项权利不能

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关系规定予以保护。

其次,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种类上作了概括的划定。根据《民法典》

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具体如下:(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

法典》在“工资、奖金”一项中增加“劳务报酬”,因为现在社会收入来源种类

增加很多,除了常规的工资、奖金收入外,还有好多人通过非固定的工作获得劳

动报酬,如临时性的劳务收入、一次性的中介服务费用、家教收入等,这个规定

符合社会发展实际和需要;在“生产、经营的收益”增加“投资”收益,也是同

样的道理,除了传统的生产经营活动,现代社会投资方式更加多元化、渠道更多,

例如股票、基金、期货、债券等投资,不能囊括在生产经营收益里面,已经不符

合社会发展实际,因此增加“投资”收益更加贴合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

再次,所得包括夫妻双方共同或一方单独获得的收益。按照夫妻法定婚后共

同财产制原则,只要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自结婚之日起,双方所有财产收入、收

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管收入、收益是双方共同劳动、创作、投资、继承

或受遗赠所得,还是任何一方的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得更加强调是一种

财产权利,而不是要求实际对财产实体已占有,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

继承已开始,但在离婚后才取得的奖金、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

期间已取得权利,权利已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后才取得实际权利不影响权

利的归属,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1.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几个典型案例

1.

房产权属争议

我国房地产价值在过去20年经过多轮腾飞,价格一直攀升,居高不下,只

2008年因世界经济危机大跌过一次,但2009年又恢复飞涨态势,而且自从

2009年开始房地产价格涨速更是惊人。目前,房地产的价格已经让很多人望而止

步,尤其是在一线城市,拥有一套属于自己房子,是很多家庭的梦想,也让很多

家庭为之“奋斗终生”。很多年轻人凭自己的努力已经买不起房产,需要父母辈

经济支持才付的起房产首付款,有些父母为了给孩子买房掏空了毕生积蓄,因此

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必须考虑资金来源、父母为孩子出资购买房产的本意这些客

观因素和主观因素,才能使房产分割公平合理,避免造成实质的不公平。下面,

我们看看2个跟房产有关的案例。

1.父母为子女结婚出资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

我们看看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例。2019年,蒋某儿子计划与

唐某结婚,在两人登记结婚前,蒋某支付了约201万元在深圳市宝安区购买一套

房产,房产登记在儿子和唐某名下,另外,蒋某还转账30万元给儿子用于装修

该房产。2020年,儿子与唐某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蒋某认为此前出资购房和装

修合计231万元为借款,将儿子和媳妇唐某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偿

还原告借款23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唐某认为蒋某是履行对两被告的婚

前共同赠与承诺,房产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两被告对房产价值各占有50%,赠与

行为已完成权利转移,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而且,蒋某付款购房和装修一事发

生在两被告结婚之前,唐某不知道借款一事,即使是借款,也应该是蒋某儿子一

方的个人婚前借款。因此,唐某认为蒋某主张的借款一事不存在。本案争议的焦

点是231万元的性质认定问题,是赠与还是借款?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

一旦成年就应当独立生活,成年后父母对子女的关心关爱并非其应当承担的法律

义务。蒋某基于血缘亲情为两被告购房和装修所出231万元实为父母对子女在经

济上给予的扶持,不能理所当然的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更不能认为是父母

对子女养育义务的延伸。如果蒋某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基于父母应

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宜认定该出资款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其目的是帮助两被告改

善生活,两被告理应承担对父母的偿还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应向原告偿

231余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婚后房子加了配偶名,真的一人一半吗?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的一个案例,男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全款购买

3套房产,结婚时3套房产权利人加了妻子名字。婚后双方发生争吵,妻子到

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对于3套房产的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妻

子认为,3套房产的权利人为双方,理应对半分,另外根据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

则,女方依法应该多分,应取得3套房产的60%。男方认为,买房时还没有认识

女方,全部房款是用个人婚前财产支付,女方完全没有出资,结婚时政策原因不

能登记在其一个人名下,才不得已加了女方名字,实际上房产是其个人婚前财产,

不同意把房产分割给女方。一审法院认为,3套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

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但分割时要考虑3套房产签订合同、购房款支付、税

费支付等实际情况,比较双方对3套房产购房款的贡献大小,结合照顾女方权益

的法律原则,最后判决妻子分得25%份额,丈夫分得75%份额。妻子不服一审判

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3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不代表双方各占一

半份额的共同共有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丈夫将一半房产份额赠与妻子的明确意

思表示,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分割时并非一律

平均分割,法院会结合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有无过错、为家庭付出情况,购房款出

资来源、一方是否为照顾长辈和子女付出较多、双方是否一起共同生活等客观因

素综合确定分配份额,以求达到实质公平的目的。

1.

公司股权争议

离婚时,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A

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并认缴公司30%

的出资,而股权仅登记在A一方名下。婚姻存续期间,甲公司经过半数股东同意

A将其3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双方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CA支付了全部

转让价款但没有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也没有到国家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后来AB诉讼离婚,B认为A名下甲公司30%的股权出资来自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该股权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A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属于对重大财产的无权

处分,该转让行为无效。根据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

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

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

名册等相关文件这一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

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股权的

各项具体权能应由登记方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如无恶意串

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约定履行股权

转让义务,但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股权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单方决定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

1.

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物品的认定

刘某某与郑某某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某参加全国残疾人运动

会,获得3枚金牌和29万元奖金。后来,双方通过诉讼方式离婚,郑某某认为

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3枚金牌和29万元奖金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自己应分得奖牌和奖金价值的一半,应分得19万元。法院认为:奖牌是刘某某

作为残疾人参加运动会获得的一种荣誉象征,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不作为夫妻共

同财产分配;而29万元奖金已用于家庭日常消费,无剩余,不应再予以分配。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原则上将具有特定人身

权性质的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其他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四、特定种类财产的有关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各种新型财产不停出现,某些财产如房产的价值大

大提高,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列举式的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

要,也涵盖不了新型财产归属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为夫妻

共同财产分割提供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对常见的几类财产作出规定:

1.军人复员费、一次性择业费等费用。以有关费用年平均值乘以夫妻关系存

续年限得出的数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由双方协商分配份额,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市场价分配,如果无法按照市价分配则根据数量按

照比例分配。

3.合伙企业出资。一方出资,另一方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如双方协商一致

将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对方的,按照合伙企业出资转让的规

则执行。

4.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分割。一方主张经营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由

经营企业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双方都主张经营的,竞价处置,由取得经

营一方对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双方都不愿意经营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

有关规定处置。

5.不动产。双方均主张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竞价处置,由取得产权的一方

对另一方给与相应经济补偿;一方主张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按照市场价评估,

由取得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给与相应经济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的,由当事人

申请将不动产拍卖,对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配。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不能剥夺婚前并非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

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2】史梓敬:广东深圳:父母为子女结婚出资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

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婚后房子加了配偶名,真的一人一半吗?

4】第二巡回法庭: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与

转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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