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条款“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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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希望能够为⼤家解惑。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条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条款的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民法院不予⽀持,但有
下列重⼤理由且不伤害债权⼈利益的除外:⼀⽅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
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的;⼀⽅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患重⼤疾病需要医治,另⼀⽅不同意⽀付相关医疗费的。
该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
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患重⼤疾病需要医治,另⼀⽅不同意⽀付相关医疗费⽤的。另⼀
⽅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该条⽂的规定从表⾯看,是对弱势⼀⽅的救助条款,在⼀定程度上也能解决⼀些问
题,但是也潜在⼀些问题。
⼆、从正⾯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条款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从正⾯分析这条条⽂的意义,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之间取得的财产当然为夫妻共同所有,并由于夫妻关系的
特殊性,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都承担连带关系。因⽽如果⼀⽅有将共同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
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为,这违背了另⼀⽅的处分原则。同样⼀⽅患重⼤疾病需要医治⽽另⼀⽅不进⾏
救治的⾏为,这都是违背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表现。应⽽该条⽂规定可以分割共同财产,有利于维护相对弱势⼀⽅的利
益,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及时的救助。该条⽂在形式上有利于维护家庭财产的稳定,增强夫妻双⽅之间的责任感,缓解
了夫妻之间的⽭盾,减少了应⼀⽅挥霍财产⽽解除婚姻的情形,促进了家庭和谐的发展。
三、从侧⾯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条款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从负⾯分析该条⽂的意义,夫妻是相互之间的法定抚养⼈,根据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将该法条规定的⼀⽅
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患重⼤疾病需要医治,另⼀⽅不同意⽀付相关医疗费⽤时⽽拥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认定
为⼀种债权,根据债权的平等性原理,使得该⽅不能以夫妻双⽅的共同财产不⾜以⽀付债务为理由,⽽不⽀付被抚养
⼈的医疗费⽤。这种规定创设了夫妻之间的债权关系,虽然看似可以维护相对弱势⼀⽅长久的权利,但是却不能对患
有重⼤疾病的法定被扶养⼈进⾏及时的救助。在现实⽣活中,如果夫妻⼀⽅存在这样的⾏为,⽽另⼀⽅也不提出离
婚,表明⼼⾥对该段婚姻是存在留恋和依赖的,但是该条规定却在夫妻之间划开了⼀个不可调和的⽭盾空间。这不利
于夫妻关系的长久和睦,更何况在患重病时最需要的是来⾃家⼈的关⼼的照顾。强硬的规定只能解决表明问题,真正
能解决夫妻间的这种问题只能是夫妻双⽅能真正履⾏⾃⼰的应尽的义务。
财产权在婚姻⽣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在婚姻中存在个⼈财产权和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规定在某些层⾯上解决了这⼀问题,但是还存在这许多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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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3:30: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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