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
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贯彻执行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2号
【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发布日期】2006.03.03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
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已经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现转发你们,请转发下属各单位,并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切实做好职工住房公积
金建立、缴存、提取等日常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三日
1 / 2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
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和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
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
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
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
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
2 / 2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3:20: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0270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