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与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
方式派往甲方(具体人数另约定)。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甲方自行面试、确认录用,也可委托乙
方进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确定。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
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
合同的附件,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
相应更改《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前35
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
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
补偿金;
3.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
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
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
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与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
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转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
工资清单,转入每个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
3.甲方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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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务派遣人员的每月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如不能按
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转入工资卡账户,违约方应自逾期
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5‰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安排劳务派遣人员
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
工作的情况;
2.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3.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
乙方: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甲方要求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前需身体健康,并根据甲
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证明,体检不合格的人员退回乙方,乙方自
行安排;
5.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时,
应提前3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结算清本协议第六
条第一项1、2、3款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
责办理有关手续;
6.因社保费用为提前申报,故甲方每月10日前应将社保费
用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如遇休息日及节假日应相应提前一日);
7.确定与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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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甲方原因造成劳务派遣人员与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9.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10.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
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
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11.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与业务
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必要的劳动防
护用品,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简单的工厂医疗服务。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劳
务派遣人员,并且作为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其
中一项条款;
2.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全面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
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劳务派遣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甲方备案;
4.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劳务派遣人
员档案;
5.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
于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
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
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尽量避免对甲方的正常生产运
营造成不利影响;
6.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
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与理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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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劳务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帮助
甲方向劳务人员索赔,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8.乙方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处,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
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
力提供最佳服务;
9.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
10.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
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
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
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费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或实习生的意外险费用;
(3)劳务派遣的服务管理费用;
2、费用的标准:
(1)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按双方约定的标
准,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2)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实习生的 万元额度的意外险保费,
按每人一份年交额一次性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3)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标准:
①每人每月一百五十元;
②按工资总额的5% 收取。
3、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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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于每月 日前将2项中(1)、(2)、(3)款规定的
费用以 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其中: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
以甲方的工资清单为准;各项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及政策调整,
双方也应依法及时调整;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不满1个月的按
1个月计算)。
七、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1、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
安全教育、月评、季评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负责落实;
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享有甲方规定的福
利、劳保、工作、学习、休息等待遇与评优、评先等权利。
八、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
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
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
申请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
工伤认定申请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甲方按照《工伤
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
行;
3、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
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
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的停工留薪期,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
九、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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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无疑义,合同顺延;合同期满后甲、乙
双方一方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
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
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
商解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的,
则视为本派遣协议继续有效,合同期顺延,甲、乙双方应当及
时补办派遣协议手续。
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一、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
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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