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明盗窃案(湖织公(北)行罚决字[2021]0161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织公(北)行罚决字[2021]0161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
【处罚日期】2021.09.2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织北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吴兴区
【处罚对象】王万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6:41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4日4时许,王万明经事先预谋,窜至织里镇珍贝路与康泰
西路157号爱玛电动车店三楼晾衣区,准备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偷盗晾晒架上的两条女
式黑蕾丝内裤时被报案人发现并制止,盗窃未遂。后被织北派出所民警抓获。综上所
述,王万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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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
予王万明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湖州市拘
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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