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13:54: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

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6.02

【文 号】厅字[2016]20

【施行日期】2016.06.02

【效力等级】办法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律师,法治建设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

察官办法》的通知

厅字[201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 ,中央

军委办公厅,各人民团体党组: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已经中央领

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662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

第一条 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推进法治专门队伍

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要求和相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

官、检察官工作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

第三条 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

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

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

第五条 公开选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专业化、职业化;

(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第六条 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

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

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

(四)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

第七条 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

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三)自觉贯彻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四)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

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第八条 律师、法学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一)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

的;

(四)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

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人员编制限额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

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程序。

第十条 对参加公开选拔人员能力和素质的考察考评工作应当科学规范,注重

能力素质、职业伦理、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

律师协会或者法学会,应当在充分听取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从业相关人员

意见的基础上,就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政治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评估意

见。

第十一条 拟任法官、检察官入围人选的专业能力评审由法官、检察官遴选委

员会负责。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

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对入围人选进行专业能力评审。评审应当通过

查阅人事档案、承办案件卷宗或者论著、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公开选拔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

关举报,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

及营利性机构兼职。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

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

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按照本条规定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

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第十四条 鼓励法学专家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挂职锻炼。上述单位应当为法学专家挂职锻炼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法学专家,比照所任

职单位同等资历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62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2:40: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0254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