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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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义务人
(1)从中国境内和取得所得的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
(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取得所得的满、澳、台同胞和华侨,以及外籍人员;
(3)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的满、澳、台同胞和华侨,以及外籍人员。
2.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即凡是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国家机关、政党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
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税务
机关)领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填开给纳税人,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个人所得税及支付
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表)和汇总交纳代扣的税款。税务机关按照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
的手续费。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处理。但扣缴义务人拒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违反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应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下列11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凭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4.税率
个人所得税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见下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至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的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
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
税率。税率表如下: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4,75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的部分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
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
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实行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不超过16,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
注:
①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
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
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5.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税制,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扣除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工、津贴、补
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类
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表现为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
定:每月收入额可减除:①法定费用800元;②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和福利费(包括执行公
务员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副食品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46
0元;③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但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任职或者受雇取
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可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附加减除3,2
00元,仅就超过部分作为应纳税所税得额。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每月800
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参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3)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固定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剩余
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参照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以上三类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固定费用800元,4000
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剩余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
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税率
(5)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的应纳税税额,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a.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1-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b.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证收个人所
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a.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
b.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③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工资应纳的税额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a.应纳税
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 (1-不含税所对应
的税率×负担比例)
b.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此规定出自1996年11月8日国税发[1996]1999号文,执行时间为1996年11月8日。
④劳务报酬所得
a.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 (1-不含税所对应的税率)
b.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额-速算扣除数)×(1-20%)]/[不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1-20%)]
c.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为应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另外,广州市地税局1998年2月25日税地税发[1998]42号通知规定: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
报酬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次预扣,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的征收方法,具体如下:
(一)凡在我市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项目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在支付劳务报
酬所得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每次支付的所得予以预扣,并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91号)
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三)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照预扣率3%
全额计算预扣税款。
(四)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凭"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劳务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纳税
资料等,向本纳税年度内的我市最后一个负责征收其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清算。
(五)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申报清算税款给予汇算清缴。确定其
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六个月内书面通知纳税人和各个有关地方税务机关。对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不
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六)对纳税人经汇算清缴确定需要不缴税款的,由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补征税款。
对纳税人经汇算清缴确定需要退税的,各个有关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按比例分别办理退税"的
原则,将本单位应退的税款退给原代扣代缴单位,再由代扣代缴单位将税款退给纳税人。
6.征收方法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有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没有依照税法规定
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中报纳税。
7.纳税期限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均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2)采掘业等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期限;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按月
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三十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十二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
款,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的期限;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款的期限;按年清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从中国取得所得的应纳税款的期限。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地方税务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2:10: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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