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法规及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6 10:51:3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beefcake)

挪用资金罪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

赵启峰律师

一、挪用资金罪相关法律法规

(一)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

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

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

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

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

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

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

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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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

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

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

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盗窃、贪污、挪用

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

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

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

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

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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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

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4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

益的。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

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法工委刑发[2004]28号)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刑

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

相同。97年修改刑法时,针对当时挪用资金中比较突出的情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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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归个人使用时”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借贷给他人”属于挪

用资金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

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

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

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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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

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

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

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

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

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

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

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19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苏检发研字〔1999〕第8《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

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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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

检发释字〔1997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以

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以及以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

性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

批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

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

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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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

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公经[2004]14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

归个人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

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在理解时,可以参照

20024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

条第一款的解释。

(九)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

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公经[2004]643号)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令)等有关

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

的范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

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

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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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

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

49号)

三、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使用改制公司、企业的资金担保

个人贷款,用于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的行为的处理

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购买公司、

企业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的资金或者金融凭证、

有价证券等用于个人贷款担保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或者第三

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改制前的国家出资企业持有股份的,不影响挪用数额的

认定,但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工

作人员为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视具体情况

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挪用资金罪典型案例

(一)新华人寿董事长关国亮挪用资金2亿被判六年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关国亮的违规事件当年曾

震动金融界,被称为“中国保险第一大案”200711月,他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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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被羁押;201231关国亮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

有期徒刑6年。

200410月间,关国亮利用担任新华人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

以新华人寿公司的自建项目需要借款的虚假名义,将新华人寿公司的

资金人民币2亿元擅自挪用给其弟弟关国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黑龙

江贯通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投资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巨额利益。关国亮

的违法行为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中国保监会不

得不以保险保障基金以市场价收购新华人寿问题股东手中的股权,

解决资金挪用问题,但因关国亮挪用资金给公司留下的窟窿对公司造

成了巨大损失,一度影响了新华人寿的上市进程。另外,根据有关部

门的调查,关国亮涉嫌挪用的资金达上百亿元,但由于多数被认定为

拆借行为,最终没有被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关国亮最终不仅因犯罪入

狱服刑,失去了其亲手创办的这家全国性的大型保险公司,甚至其出

狱后在从事相关行业上也受到很大限制。

(二)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十四年有

期徒刑

作为中式快餐连锁企业真功夫的创始人,蔡达标一度风头正劲,

甚至计划上市,但在201466日,蔡达标却因犯职务侵占罪和

挪用资金罪,被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真功夫也从此一蹶不振。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和法院审理查明,蔡达标等人通过虚假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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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方式分别将500万元、720万元、1000万元转入蔡达标实际控

制的广州天河金培商务咨询中心,及其家族成员控制的其他公司;

占并挪用真功夫的总裁备用金共48万元,用于给公司真功夫董事发

放薪酬;以预付款的方式,挪用真功夫800万元,转入真功夫旗下的

科普达公司后套现供个人使用;抽逃资金并重复注资1500万元等。

最终,法院以蔡达标犯有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4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三)乌鲁木齐商业银行总经理富炜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八年

20146月,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富炜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等罪名一审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

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涉案金额达1亿多元。富炜的犯罪事实主要是

2013912日,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所辖营业部六道湾支行在

办理一笔大额款项汇划时,时任营业部总经理的富炜授意经办人员违

规操作为客户垫款约1.2亿元,随后在追索资金过程中,在富炜授意

下,经办人员挪用财政国库和客户资金1.165亿元。最终,富炜因犯

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四)济南彩云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获刑十

一年六个月

高秀明,原系济南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彩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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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法定代表人、海南华亭嘉园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亭嘉园公司)

总经理、济南艾嘉热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艾嘉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3年,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鸭集团)与济南

美术总厂投资设立了彩云公司,注册资本4666万元。20051月,

小鸭集团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华亭嘉园公司,华亭嘉园公司股东、董事

高秀明任彩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065月至20122月,被告人高秀明在担任彩云公司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彩

云公司资金共计11217529.58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65月、

20082月、20093月,被告人高秀明指使彩云公司会计陈某某

把该公司及其分公司彩云公司商城(简称济南彩云商城)收取租金中

10万元、40万元、250万元挪作其控制的艾嘉公司的注册验资及

增资使用,至案发未归还。2)自20074月至20122月期间,

8337529.58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未归还。

另外,根据法院审理,高秀明还犯有职务侵占罪。

法院认为,高秀明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

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数额

巨大,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

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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