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
赵启峰律师
一、挪用资金罪相关法律法规
(一)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
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
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
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
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
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
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
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
1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
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
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
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盗窃、贪污、挪用
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
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
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
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
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
2
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
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
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
益的。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
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法工委刑发[2004]第28号)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刑
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
相同。97年修改刑法时,针对当时挪用资金中比较突出的情况,在
3
规定“归个人使用时”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借贷给他人”属于挪
用资金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
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
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
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
4
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
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
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
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
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
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
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
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19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苏检发研字〔1999〕第8号《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
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
5
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
检发释字〔1997〕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以
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以及以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
性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
批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
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
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6
(八)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
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公经[2004]14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
“归个人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
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在理解时,可以参照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
条第一款的解释。
(九)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
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公经[2004]643号)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令)等有关
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
位”的范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
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
挪用资金罪。
7
(十)、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
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
49号)
三、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使用改制公司、企业的资金担保
个人贷款,用于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的行为的处理
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购买公司、
企业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的资金或者金融凭证、
有价证券等用于个人贷款担保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或者第三
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改制前的国家出资企业持有股份的,不影响挪用数额的
认定,但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工
作人员为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视具体情况
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挪用资金罪典型案例
(一)新华人寿董事长关国亮挪用资金2亿被判六年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关国亮的违规事件当年曾
震动金融界,被称为“中国保险第一大案”。2007年11月,他涉嫌
8
挪用资金罪被羁押;2012年3月1,关国亮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
有期徒刑6年。
2004年10月间,关国亮利用担任新华人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
以新华人寿公司的自建项目需要借款的虚假名义,将新华人寿公司的
资金人民币2亿元擅自挪用给其弟弟关国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黑龙
江贯通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投资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巨额利益。关国亮
的违法行为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中国保监会不
得不以保险保障基金以市场价收购新华人寿问题股东手中的股权,以
解决资金挪用问题,但因关国亮挪用资金给公司留下的窟窿对公司造
成了巨大损失,一度影响了新华人寿的上市进程。另外,根据有关部
门的调查,关国亮涉嫌挪用的资金达上百亿元,但由于多数被认定为
拆借行为,最终没有被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关国亮最终不仅因犯罪入
狱服刑,失去了其亲手创办的这家全国性的大型保险公司,甚至其出
狱后在从事相关行业上也受到很大限制。
(二)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十四年有
期徒刑
作为中式快餐连锁企业真功夫的创始人,蔡达标一度风头正劲,
甚至计划上市,但在2014年6月6日,蔡达标却因犯职务侵占罪和
挪用资金罪,被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真功夫也从此一蹶不振。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和法院审理查明,蔡达标等人通过虚假合同或
9
预付款方式分别将500万元、720万元、1000万元转入蔡达标实际控
制的广州天河金培商务咨询中心,及其家族成员控制的其他公司;侵
占并挪用真功夫的总裁备用金共48万元,用于给公司真功夫董事发
放薪酬;以预付款的方式,挪用真功夫800万元,转入真功夫旗下的
科普达公司后套现供个人使用;抽逃资金并重复注资1500万元等。
最终,法院以蔡达标犯有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4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三)乌鲁木齐商业银行总经理富炜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八年
2014年6月,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富炜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等罪名一审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
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涉案金额达1亿多元。富炜的犯罪事实主要是
在2013年9月12日,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所辖营业部六道湾支行在
办理一笔大额款项汇划时,时任营业部总经理的富炜授意经办人员违
规操作为客户垫款约1.2亿元,随后在追索资金过程中,在富炜授意
下,经办人员挪用财政国库和客户资金1.165亿元。最终,富炜因犯
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四)济南彩云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获刑十
一年六个月
高秀明,原系济南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彩云公司)董
10
事长、法定代表人、海南华亭嘉园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亭嘉园公司)
总经理、济南艾嘉热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艾嘉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3年,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鸭集团)与济南
美术总厂投资设立了彩云公司,注册资本4666万元。2005年1月,
小鸭集团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华亭嘉园公司,华亭嘉园公司股东、董事
高秀明任彩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06年5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高秀明在担任彩云公司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彩
云公司资金共计11217529.58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6年5月、
2008年2月、2009年3月,被告人高秀明指使彩云公司会计陈某某
把该公司及其分公司彩云公司商城(简称济南彩云商城)收取租金中
的10万元、40万元、250万元挪作其控制的艾嘉公司的注册验资及
增资使用,至案发未归还。(2)自2007年4月至2012年2月期间,
被告人高秀明从彩云公司及济南彩云商城收取租金中借款
8337529.58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未归还。
另外,根据法院审理,高秀明还犯有职务侵占罪。
法院认为,高秀明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
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数额
巨大,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
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11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2:07: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0242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