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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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
苏价费〔2013〕421号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
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
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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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
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
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
等均应予以明确。
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
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
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案件分类
简单
收费标准 诉讼案件
一、刑事案件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一)侦查阶段 1000-8000
(二)审查起诉阶段 1500-10000
(三)一审阶段 2500-20000
二、民事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1万元 2500
>1万元、≤10万元 4-7%
>10万元≤50万元 3-6%
>50万元≤100万元 2.5-5%
>100万元≤500万元 2-4%
>500万元≤1000万元 1.5-3%
>1000万元≤1亿元 0.7-2%
100-2500元/小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
时
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
1、超过30分钟不
费一审标准收费。
足1小时按1小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
时,不足30分钟
收费。
不收费,办理法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
律事务在途时间
分,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折半计算。
4、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
2、按一名律师办
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
理事务时间确
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定,需要两名及
二、代理民事案件收费规定
以上律师的,分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
别计算时间并相
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
加后确定。
计时收费 其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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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 0.5% 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
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
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
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合同约定不
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
的解释。
三、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或港、澳、台的,办理涉
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
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
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
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
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
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
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
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
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
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
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
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
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四、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
偿案件以及体性诉讼案件。
2、婚姻、继承案件。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案件。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救
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件标准执行
四、仲裁案件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
件标准执行
附件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
为准确判定律师事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
权益,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受理诉讼案件时,准确认定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准确适用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除以下认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余类型的案件均按简单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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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一)通用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
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4、新类型案件;5、涉外
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7、案情
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
明显简易的案件;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
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4)单位犯罪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6)存在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
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2)存在体性、敏感
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4)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3、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或行
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2)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3)存在体性、敏感
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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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6)对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7)对涉及当地重大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社会
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或重大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三)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1、
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
(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
(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
(4)涉嫌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5)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
(7)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
破坏金融秩序、金融、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
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8)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罪名案件。
2、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1)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或3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3)任意一
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的或《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55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4)
一方证据在20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30件以上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或涉案事实时间跨度超过3年以上的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6)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8)审判机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以外的案件;
(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10)开庭审理超过4次以上
或一个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的案件;(11)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
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
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
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
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等新类型案件;(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3、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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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原告在3人以上的案件;
(2)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3)因涉及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税收等专业的行
政诉讼案件;(4)申诉或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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