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障范围及赔偿原则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关于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和赔偿原则的有关规定。
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本车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以外的受害人指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本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车上乘客。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可以获
得的赔偿项目共计15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
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费、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人身损害程度以及实际发
生的各项费用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
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财产损失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和车内财
产的损失,也不包括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
间接财产损失。
第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对投保了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对于
非保险机动车肇事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
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
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
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条例》第42条规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
事故,也适用本条款,即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也负责
赔偿。
第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
最高赔偿的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即对于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
责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偿,即赔偿的内容和标准均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
二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无
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本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这一赔偿原则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对于
切实保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道路安全和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
是我国法律体系和保险保障体系的创新,减少了法律纠纷,简化了处理程序,有利于受害
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三对于受害人故意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即如果受害人对交
通事故后果的发生在主观心理方面存在故意,在主观心理上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将此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受害人有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但并不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
发生,或者没有主观心理上的故意,此种情况不能成为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
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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