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08:03: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英文)

⼯伤保险赔偿标准

⼯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

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种社会保险制度。那么⼯伤保险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呢?

⼯伤保险赔偿标准:

⼀、医疗费

1、职⼯⼯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伤保险

基⾦⽀付。

3、⼯伤职⼯⾮⼯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宿费⽤由所在单位

按照本单位职⼯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费(停⼯留薪期待遇)

1、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

变,由原单位按⽉⽀付。

2、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

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3、⼯伤职⼯在停⼯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伤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活护理的,从⼯伤保险基⾦按⽉⽀付⽣活护

理费。

⽣活护理费按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或者⽣活部分不能⾃理3个不同等级⽀付,其标准分别

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因⼯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情况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4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2

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0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

2、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

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

⾦补⾜差额;

3、⼯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

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种情况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4

个⽉的本⼈⼯资;

2、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经职⼯本⼈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关系,由⽤⼈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付本⼈20个⽉、18个⽉的⼀次性⼯伤医疗补助⾦和35个⽉、30个⽉的⼀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

第三种情况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0

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8个⽉的本⼈⼯资,⼗级伤残为6个⽉的本⼈⼯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劳动合同时的统筹

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付本⼈⼀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

⾦的具体标准为:716个⽉,814个⽉,912个⽉,1010个⽉;⼀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为:725

⽉,820个⽉,915个⽉,1010个⽉。

职⼯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次性⼯伤医疗补助⾦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伤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全额⽀付;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5年的,每减少1年⼀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1年的按⼀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全额的

10%⽀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付⼀次性⼯伤医疗补助⾦

六、因⼯死亡赔偿职⼯因⼯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

⼀次性⼯亡补助⾦:

1、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2、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

属。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

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

;

3、⼀次性⼯亡补助⾦标准为48个⽉⾄60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民政

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在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

5、⼀级⾄四级伤残职⼯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

遇。

七、⾮法⽤⼯伤亡赔偿

1、⼀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或童⼯在期间的费⽤和⼀次性赔偿⾦,⼀次性赔偿⾦数

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或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鉴定费⽤由伤亡职⼯

或者童⼯所在单位⽀付。

3、职⼯或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鉴定之前进⾏期间的⽣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

期间的伙⾷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按照《⼯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或童⼯所在单

位⽀付。

4、伤残的⼀次性赔偿⾦按以下标准⽀付:⼀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

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级伤残的为赔偿

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付⼀次性赔偿⾦。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年平均⼯资。

⼋、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政部门根据职⼯平均⼯资和⽣活费⽤变化等

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2、职⼯因⼯外出期间发⽣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当⽉起3个⽉内照发⼯资,从第4个⽉

起停发⼯资,由⼯伤保险基⾦向其供养亲属按⽉⽀付供养亲属抚恤⾦。⽣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次性⼯亡补助⾦的

50%。职⼯被⼈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伤保险条例第三⼗七条职⼯因⼯死亡的规定处理。

3、⼯伤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停⽌享受⼯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鉴定的;

()拒绝的;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的。

4、⽤⼈单位分⽴、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单位的⼯伤保险责任;原⽤⼈单位已经参加⼯伤保险

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伤保险变更登记。

5、⽤⼈单位实⾏承包经营的,⼯伤保险责任由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被借调期间受到⼯伤事故伤害的,由原⽤⼈单位承担⼯伤保险责任,但原⽤⼈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

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付的⼯伤保险待遇费⽤。

8、职⼯被派遣出境⼯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伤保险的,参加当地⼯伤保险,其国内

⼯伤保险关系中⽌;不能参加当地⼯伤保险的,其国内⼯伤保险关系不中⽌。

9、职⼯再次发⽣⼯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本⼈⼯资⾼于统筹地区

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

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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