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07:20:1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软件培训班)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双方

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合理缩短建设工期,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规

范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预.实施工程建设招投标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依法进

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公司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扩、改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咨询、调试、设备、主要甲供材料、大型设备运输等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必须招标的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

如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上述标准,且实际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

拟定项目计划(明确比价原则、实施方式等),按相关管理权限报批同意后开展合

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第六条 招标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月)度投资计划得到审批;

2、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1

3、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

4、招标计划或招标申请已得到审批.

第二章 招标工作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七条 公司管理职责和招标工作机构设置

(一)公司管理职责:

1、负责审批工程项目年度招标计划;

2、负责大型工程、主要设备采购,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息化系统,造价咨询(包括施工图预算),调试等标段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文件)

及招标结果的批复;

负责非生产性设施的设计、施工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的审批;

负责中小型工程三大主机设备采购,主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信息

化系统,调试标段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的批复;

负责信息化系统按照公司信息化规划,由公司统一组织建设、招标和实施。

3、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公司可适时组织实施所批复标段的招评标工作。

(二)公司招标工作机构设置:

1、设立工程建设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

招标委员会是公司工程招标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公司工程招标的方针、政

策,并对招投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招标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 委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总工程师及副总工程师。

2、设立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

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招标办设在工程部。招标办负责公司工程招标日常管

理工作,协调工程招标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需招标委员会审定事项的初审工

作;负责审核其他需报公司审批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并报招

标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监督小组及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招标内容组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招评标工作的临时机构,于每次或每批次招标工作

开始前成立,工作结束后即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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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小组组成:领导小组原则由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一

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领导小组人员不能在评标委员会及监督小组中兼职,

也不能担任评委和监督人员。

2、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评标标准、方法、日程安排和评标

委员会组建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审定;处理招评标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审定评

标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等工作.

3、领导小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应在开标前和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即

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议事规则采用一人一票制,三分之二及以上绝对

多数投赞同票才可形成领导小组推荐意见.

(二)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依法组建,其人员组成结构要在招

标方案中一并报批(不报具体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在开标前1天确定,必

须严格保密。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公司的代表、相关的技术、经济、其他方面的专家组

成,专家应当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名单中抽取或直接确定(对于技术特别复

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

难以胜任评标的可以由招标领导小组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五人及以上

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司及本工程参建单

位的评委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且公司的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

之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

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评标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也可由领导小组指

定。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评审权。

4、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领导小组确定的

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即行解散。

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

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

标。

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

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

(三)招标监督小组:应按规定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应与招标领导小组

同时成立,在领导小组末次会议后解散.

1、监督小组组成:

监督小组由投资方的监察、审计、法律和财务等相关业务人员组成,一般不

少于2人。

2、监督小组职责的主要职责是:

1)参加招标工作全过程的相关会议及活动。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招标方案的制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定、公开招标方式下的资格预

审及公告情况、邀请招标方式下的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及公司系统各类供应商(服

务商、承包商)的入围推荐和不良业绩考核、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标准与方法及细则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授标、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

的监督.

2)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3)对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

(四)招标代理机构

按照公司的管理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

理机构在公司委托范围内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在组织实施招标活动时必须严格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确保招标程序合法、合规。

第三章 招标主要程序

第九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建设项目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招

标单位书面申请,公司基建管理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通

过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取得供应商。

1、涉及国家和公司安全、机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制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或只能从有

限范围的供应商处取得的;

3、受自然和地域环境限制的;

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5、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

4

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二十的。

国家有规定要求公开招标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必

须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原则由招标办组织编制并审定,公司认为有

必要时也可以组织审定。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中对投标人资

格审查的条件由招标办提出,报招标委员会确定。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由招标办负责编制并报招标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一条 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

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并保证其符合规定的发布时限;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

邀请招标方式的,邀请的投标单位应为3家及以上;施工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每

单个标段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总投标单位不得少于发标数的2倍、且最少不

得少于5家。

第十二条 对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办应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潜

在投标人进行预审,结果由招标代理机构复核。资格预审后,招标办应向招标代

理机构做出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确认,并由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发出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

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应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对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确立的后审标准和方法对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后审,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

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审结果作为评标的结论,写入评标报告。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招标办可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解答投

标人提出的问题。根据招标人需要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以书面形式

进行补遗或澄清;对发售的招标文件或补遗澄清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

届时获取其接收的确认函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格

式、评标办法、技术规范、招标文件附件等.

第十五条

(一)投标人应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证照齐全,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应与

投标项目相适应。

(二)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

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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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牵头单位,并将共同投

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公司签订

合同,就中标项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

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

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

(三)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不得向外分包。

(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五)主体工程不应选择未通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T24000(环境管理体系)及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承包商。

第十六条

由招标办主持,如已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应邀请所有

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要进行全过程监督.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

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人数较少时,可由投标人自行检查;投标人数较多

,也可以由投标人推举代表进行检查。招标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公证机构进行

检查并公证.招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者公证机构经检查发现密封被破坏的投

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

经确认无误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推选的代

表或者公证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以后,确认密封情况良好,没有

问题,则可以由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所有在场的人的监督之下进行当众拆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即拆封以后,现场

的工作人员应当高声唱读投标人的名称、每一个投标的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中

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他主要内容,主要是指投标报价有无折扣或者价格修改等.

果要求或者允许报替代方案的话,还应包括替代方案投标的总金额。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

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不能遗漏,否则就构成对投标人的不公正对待。如果是

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则应不予开启,

原封不动的退回。按照规定,对于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如果

对于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也进行开标的话,则有可能造成舞弊行为,出现

不公正,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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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一)评标应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类型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

司管理要求,分别采用“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及行政法规

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二)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应依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

准和方法及领导小组审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进行评审。报价权重占总权重的

比例应不低于:监理标段40,勘察设计、调试标段45%,施工标段50%,机电设备

控制在50%~70%。

(三)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按规定编制并提交完整的书面评标报告,提

出投标人综合排序意见。评标报告(含综合汇总表)应经评委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

签字。

第十八条 定标与合同签订

(一)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根据评

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投标人综合排序进行审议。招标办根据最终领导小组

意见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办(如已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由招标代理机构)及

时向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中标人提供合

格的履约保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保函.

(三)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函等签订书面合同.

(四)中标人不得随意向他人转包工程,如中标人拟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或特殊工作分包给资质合格的分包单位,必须经公司同意并在合同

中有明确约定,分包项目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仍由中标人向项目法人负责。

第十九条 在投资项目的主要项目招标工作完成后,填写招标结果汇报和备

案表报国投煤炭公司。

主要项目招标:

1.煤炭项目:主要工程(井筒、洗煤厂等)设计、监理、施工招标及大型采掘

设备采购招标;

2.火电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招标及主设备采购招标;

3.水电项目: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主要工程(拦河坝、引水工程、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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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施工招标,水轮发电机组采购招标;

4.其他项目: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且标的超过2000万元的招标.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有抵触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为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文字解释由公司工程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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