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 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
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 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
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质量事故等级
(一)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含5000 元)以上,不满50000 元
的; b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 元(含50000 元)以上,不满10 万元的;
b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 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 畴。 a 工程倒塌或报
废; b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 人以上; c 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 重大质量事故
分4 级
(1) 凡造成死亡3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 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 人以上29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不满300 万 元为二级;
(3) 凡造成死亡3 人以上9 人以下或重伤2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 不满100 万元
为三级;
(4) 凡造成死亡2 人以上或重伤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不满30 万元为四级。
(四)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 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
失达500 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 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0:10: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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