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划分

更新时间:2024-11-06 00:39:4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迅雷5不升级)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

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质量事故等级

(一)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含5000 元)以上,不满50000

的; b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 元(含50000 元)以上,不满10 万元的;

b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 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 畴。 a 工程倒塌或报

废; b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 人以上; c 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 重大质量事故

4

1 凡造成死亡3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 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 人以上29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不满300 元为二级;

3 凡造成死亡3 人以上9 人以下或重伤2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 不满100 万元

为三级;

4 凡造成死亡2 人以上或重伤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不满30 万元为四级。

(四)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 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

失达500 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 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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