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一般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罪如集资、贷款、票据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规:
概念
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
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
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
身权利罪。
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
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
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 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
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 构、隐瞒过去的事实,
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
的,则不是罪的欺诈行 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
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 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
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
入错误认识或 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
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
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 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
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 或者地位的人,不要
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
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 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罪。
成立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
是为了区分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 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
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罪论处。但是, 向自动售货机中
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公
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 司法解释,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
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 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
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罪?有人认为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
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 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罪;还有人认为诈
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罪是对个别 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
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
果没有行为人的 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
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 认定为罪。
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
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
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
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罪。
2、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
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 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
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 挪用仍拟归还的,
不能以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
以罪论处。
3、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
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
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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