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作者:葛丽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8期
摘要 非法狩猎罪是打击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重要罪名之一,本文对于非法狩猎罪空白罪
状的表述以及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用的工具进行界定。探讨了非法狩猎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司
法认定标准差别,同时对于非法狩猎罪与致人伤残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进行辨析,明确
各罪之间的界限。最后,论述了非法狩猎罪的停止形态与情节犯问题。
关键词 非法狩猎罪 犯罪构成 停止形态
作者简介:葛丽明,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73-02
野生动物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自然资源,对生态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
义,同时野生动物资源具有很高的科学研究价值,我国历来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严禁非法的
捕猎、捕杀行为。现行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
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罚金。”第346条新增单位犯罪:“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
该条的规定处罚。在我国,非法狩猎罪是一个空白罪状,实践中与很多行为有交叉,难以断
定,所以对其构成要件、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需要深入研究。
一、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
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非法狩猎的
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以犯罪
论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
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各条款所
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
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因此,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
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
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如果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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