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
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
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
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人XXX,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
余江县锦江镇乐泉村李家组,经常居住地玉山县冰溪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县岩瑞
镇王家坝五里弄2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县岩瑞
镇五里洋村,私营业主,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XXX、XXX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XXX、XXX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年7月9日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X、XXX在玉山县冰溪镇西商苑“自家
居”旅馆门口附近因琐事与原告人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XXX、XXX
使用匕首、菜刀等凶器将原告人等人捅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
为九级。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XXX、XXX因琐事发生冲突,便无视国家
法律,胆大妄为,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已
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造成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
上诉人孙娟,女,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
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新村,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凤台县人民法院(20**)凤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的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凤台县人民法院(20**)凤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
第一、二项判决。
2、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不予赔偿。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故意隐瞒本案的关键证据,不仅有失公正,且显然违法。
1、本案在审判阶段刚开始,上诉人即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20**年2月
13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合议庭当庭宣布,本案予以重新鉴定,并休庭。后经北
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朱丹左耳耳聋与20**年12月26日
外伤的因果关系不能明确”,即原告耳聋的原因不明,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应当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
而原判决书对上述鉴定结论故意隐藏,只字未提。
2、本案在侦查阶段,上诉人即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并交了鉴定费500元,凤
台县公安局委托淮南市公安局予以重新鉴定。上诉人亲属及被害人朱丹均一起到市
公安局接受检查、询问。但鉴定书至今仍未下达,也未说明原因。
3、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书面申请,公诉
人口头拒绝,并拒绝告诉不予重新鉴定的原因。
二、原凤台县公安局(20**)凤公法鉴字第84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明显违法,
应为无效。
1、原鉴定书没有鉴定单位、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
2、原鉴定书只有两名鉴定人,明显违法20**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四)项“每项司法鉴定业
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违法做出的鉴定当然无效。
3、上诉人在审判阶段依法申请原凤台县公安局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原判决书
对此只字不提,鉴定人员也未出庭作证显系违法。
4、原鉴定书依法应该因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而无效。
三、原判决故意隐瞒对被告方的有利证据,显失公正。
1、审判阶段,被告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朱丹于20**年12月28日至20**年1
月11日在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脑外科住院病历,以证明被害人案发后没有受伤,
被告人无罪,原法院以依法调取,但判决书只字未提,而仅采信其五官科的病历,
显失公正。
2、上诉人原审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朱丹于20**年9月份在凤台县中医院
所做的《高中生体检表》,以证明案发后朱丹体检时听力正常,原判决书对此只字
不提,也未调取,而仅采信20**年5月16日朱丹的体检证明,而该体检表未在公
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之内。
3、上诉人愿审时依法申请证人高亮、蔡明喜、邵伟、苏荣华及鉴定人张军、
刘军出庭作证,原判决书只字未提。而原判决书认定的苏体云、蔡萍等人的证言均
不在刑事证据目录之中,显系原法院硬擅自加进去的。
四、原判决所采信的有关证据违反诉讼程序,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1、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20**)017号医学鉴定书因该医院原系单位,
依法应当回避,该证据依法不应采信。其次,该鉴定中故意回避20**年12月28
日至20**年1月11日该医院检查、的意见和结果。第三,该鉴定结论模糊不
清,未能解决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即“耳聋的原因”。
2、蔡明喜的证言不足为信,首先,蔡明喜不是医生,没有医师资格证,系非
法行医。其次,没有病历。第三,没有转院证明。第四,该证言与20**年12月28
日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中“CT扫描,未见血肿”完全相反。
五、被害人朱丹的耳聋原因不能确定,原判决的认定既与鉴定结论不符,且与
有关证据相矛盾。
根据有关医学检查和鉴定分析,上诉人认为,导致耳聋的原因有包括先天性、
传染性、耳毒性、特发性在内的十余种病因。而创伤性耳聋只是其中一种。并且创
伤性耳聋必然有耳道损伤、鼓膜破裂、听骨骨折等外在性的实质性损伤。而所有医
疗病历均没有检查出其有外在的实质性损伤。原判决书认定纯属无中生有,主观臆
断。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违反诉讼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竟置合法的最终鉴定结论于不顾,主观臆断,完全丧失了起码应有的公正立场,故
意歪曲事实,隐藏关键证据。对上诉人提出的申请只字不提,对权威的鉴定结论只
字不提,强行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从而造成了这一起典型的错案、冤案。为
此,上诉人表示强烈的不服,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此致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8:45: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0159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