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12期 法治研究
论双边引渡条约在我国的优先及
直接遁用
高秀东
摘 要:我国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与引渡法之间的冲突普遍存在,当双边引渡条约与引
渡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且必须优先适用双边引渡条约。当双边引渡条约与引渡法规定相同
时,实际上也应当且只能优先适用双边引渡条约。在我国,双边引渡条约能够直接适用。
关键词:双边引渡条约 引渡法 优先适用 直接适用
国际条约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能否优先适
用和直接适用的问题。长期以来争议不断,难成
定论。笔者认为,鉴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复
杂性,该问题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具体到不同种
类和不同内容的条约分而论之。本文以我国缔结
的双边引渡条约为解析对象,以调整引渡事项的
当双边引渡条约与引渡法发生冲突时。
应当且必须优先适用引渡条约
一
、
截止到2012年l2月20日中国与波斯尼亚和
黑塞哥维纳签署双边引渡条约为止。我国共签订
双边引渡条约34个。 )f子细研究就会发现,这些条约
主要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参照,主
要对引渡条约与引渡法发生冲突甚或规定相同
时,引渡条约能否优先适用及直接适用的问题进 条约又作出不同规定的积极冲突,②也有引渡法没
行研究。
中的绝大多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之间存
在差异。这些差异,既有引渡法已有规定,而引渡
有规定,而引渡条约明确予以规定的消极冲突。④
作者简介:高秀东。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授.法学博士。
①高秀东:《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附录3“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一览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275页。
②例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则在我国《引渡法》第8条中是刚性条款,而在许多双边条约中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变通。有的条约用
“行刺条款”对这个原则加以限制,把谋杀、企图谋杀或伤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其家庭成员的犯罪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不管这
类犯罪是否具有政治目的;有的条约规定,恐怖主义犯罪和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罪;有的条约以双方参加的国际
公约制定的标准来确定政治犯罪的例外。例如,中国和巴西引渡条约第3条第2款:“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视为政治犯罪
的罪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被认为是政治犯罪。”还有的条约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排除适用“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例如,中国与阿联
酋引渡条约第3条第2款第2项规定“缔约双方均为当事方、且规定当事方有‘或者起诉,或者引渡’义务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犯
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因为许多规定国际犯罪的多边公约都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所以这个规定实际上把许多国际犯罪
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
③主要表现为:我国引渡法没有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而在中西引渡条约、中法引渡条约与中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中都规
定了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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