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房屋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24-11-05 02:24:5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fridge是什么意思)

商品房预售房屋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房屋买卖合同(精选3篇)

商品房预售房屋买卖合同 1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

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现房产权登记备案号为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

途为_________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是【非封闭式】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

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___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2;该房屋建筑结

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3;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

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

4;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

诺书见本合同附件5.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

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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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3中装修、

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

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

致的原由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青岛市国土

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

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

+_________%(包括____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

;

+-_________%(包括+-________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

合同。乙方行使上述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

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建

设到_________.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

(

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预收款

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 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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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

第七条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应当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万分之______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

款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__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______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1.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______%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

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

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甲

方如行使上述解除合同权的,应当自合同约定之乙方应交付

房款期限届满止的 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没有通知或逾期

通知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

筑设计(见附件2)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

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与

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

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

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_____%违约金。

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

布局(见附件4),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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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____%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应当在___________________日前,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将取得的商品房综合验收备

案证明以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由,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

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采取了适当

救护措施,并在_______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的;

第十一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

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

的房价款日万分之_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

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

___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1.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

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______天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

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_天内,会同甲方对

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_________.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

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品房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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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

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

接收该房屋,由此所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由,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

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未按期接收房屋,从甲方通知的乙方应当接收房

屋之日起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并承担该房屋毁损灭失

的所有风险;如果由此导致甲方承担其他连带责任,甲方除按

照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损失进行追讨外,另可以按日追究乙

方合同总价款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

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

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日内

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

偿乙方损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

甲方在产权登记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成就的,应当向乙方

发出办理产权登记的书面通知,自乙方接受通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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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日内,若乙方不履行其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所应履行的

义务,导致产权登记迟延办理或无法办理,则甲方不承担任

何责任。

第十四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

方转移至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

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接收催告书后,

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

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

至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

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

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所

有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

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

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3约定的标准,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

_________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3

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赔偿乙方。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应当共同委托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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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国内)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

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

共同检测的书面意见后______日内,另一方不作答复的,视

为同意对方可以单独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同

意该机构做出的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 该房屋交付后,房屋权属证明办妥前,乙方

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方

式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

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同时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第十八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

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

通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有退还乙方,并承

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______%在退还房

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

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十九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

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颁布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5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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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甲方已选聘_________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

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____用房,甲乙双方已

签订了《_________使用公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

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

_________订的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地块的土地

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本合同甲方的)与该房屋相关

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

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

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

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采用用书面形式,

且首先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直接送达不能、或者另一方

在省外、国外的可采用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

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

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如以

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______

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邮件被退回的,可以使用我国法律

所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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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

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

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正

文、补充条款、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中的填空部分,手写体与

铅印或者固定格式(如图章条款)不相一致的,以手写体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

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

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

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

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甲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造成乙方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

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

面文件到_______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

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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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_________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_________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

商品房预售房屋买卖合同 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中文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____________

______日就北京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______

号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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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契

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

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

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

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 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

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

该契约、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

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

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

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

遭致的损失大于乙方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

进行赔偿。

第四条 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

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

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

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

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北京市政府颁

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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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

部门的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

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契约第

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

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

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 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

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

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北京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

按照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乙方保证遵守该等

文件之规定。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

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

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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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

屋交付手续。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

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

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

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

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

使用。

第八条 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

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

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

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

/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的法律、

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约

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

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

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

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

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

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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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

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

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

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

由乙方承担;

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

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

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

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

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

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经办理

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

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

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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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

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赠与、

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证乙方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

或承租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

制定的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区内

之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

责。该房屋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已经书面

接受上述公约、规则、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后,乙方不再

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该契约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

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

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由此引起的相

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契约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契约之时同时签署,与该

契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

购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契约及

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 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

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

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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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

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

甲、乙双方附签。

第十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

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

收信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

(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

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

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

第十九条 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

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

公证处执有一份。

甲方(签署)____________ 乙方(签署)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预售房屋买卖合同 3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叶小 吴小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关于——房屋的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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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原合同解约

事宜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与解

约方式处理国权北路108851201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

退房、退款等事宜。

第二条 付款内容、方式:

1、双方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退还首付房款及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补偿款共计:

1,417,568.00+9,426.00=1,426,994.00(大写人民币壹佰肆

拾贰万陆千玖佰玖拾肆元整)结算截止日期20xx1227

日乙方收房签收日期为准;

2、原合同所涉乙方应退贷款银行房屋贷款剩余款项由

甲方直接返还贷款银行,以贷款银行开具的还款单据为准,

同时并将贷款银行收据转交给乙方,作为乙方与银行解除借

款合同的依据;

3、乙方购房签订房贷合同之日起至甲方交房之日(20xx

1227)止还贷的本金及贷款利息部分由甲方承担,

房之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的贷款本金由甲方承担,贷款利息

由乙方承担。

4、乙方同意甲方在办理完毕原合同全部注销手续(办理

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递交房产交易中心的解约协议、房贷

抵押注销、返还甲方开具的付款票据合同等注销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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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内,再将上述约定应付乙方的款项退还乙方;

5、除上述约定甲方承诺的费用外,其他因解约而产生

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结算金额具体数额以乙方提供

的贷款银行已还贷单据为准,甲方支付全部应退款项之前乙

方必须先行提供合法有效的贷款银行还贷单据以及相关购

房发票等;

第三条 甲方向贷款银行拨付相关款项后,乙方必须在3

日内办理完毕贷款银行房屋贷款合同的解约手续,否则视为

违约。

第四条 原合同所涉房屋贷款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3

个工作日将原合同所涉房产贷款抵押注销,否则视为违约。

第五条 抵押注销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陪同

甲方共同至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完毕原合同

所涉房产过户等,逾期按违约处理。

第六条 本协议违约金为20万。乙方逾期履行第三、四、

五条义务的,每超期一天甲方可按全部应退款金额1%/天收

取滞纳金,滞纳金甲方可直接从应退款项中扣除。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乙方应当将原合同所涉房屋交付给甲方。 第八条 本协议生

效后,乙方不再对原合同所涉房屋及相关建筑享有任何权利,

甲方有权另行处臵原合同所涉房产。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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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一(签字)

甲方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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