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吗
行政诉讼时效不是三年,而是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
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
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中
二、行政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
的制度。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
以下起诉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
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
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
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三、行政诉讼中的共同原告都有谁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诉讼,它是
一种不可分之诉。主要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两种。
(一)共同原告有以下几类情况。
1、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给予处
罚,被处罚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2、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该法人或组织及其负责人在同一处罚决定中
被给予处罚,两者均不服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治安行政
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4、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双方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
的。
上述四种共同原告中,如果只有一方不服提起诉讼的,另方(即未提起诉讼的一方)可
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行政诉讼中,而不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
(二)共同被告的情况主要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某一被管理人的同一行政违法行
为联合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服而提起诉讼,该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均应为被告。
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诉讼是可分之诉,即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没有共
同的利害关系,它们可以分作几个诉由人民法院分别审理。普通的共同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合
并审理形成的,如果人民法院分别审理,则成为各自独立的案件,而不是共同诉讼了。因实
践中普通共同诉讼情况比较复杂,因而难以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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