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规新规定2016
2016年道路交通法规作如何?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道路交通法
规新规定2016,欢迎阅读参考。
● 以下5种违规 扣12分
1、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这
简单就是祸国殃民、害人害己、破坏社会稳定、破坏人民关系和睦最恶劣行
径。
2、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修改):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
改为扣12分。10次车祸9次快,我国绝大部分的车祸都因为车速过快造成
的。所以对超速驾驶的处罚加重,是举脚赞同的好主意。
3、酒驾醉驾:酒驾除了扣分外,还并处扣证6个月,2000元以下。
醉驾则并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
4、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这里重点解释一下什么是事故后逃逸,但未
构成犯罪:事故逃逸后,未造成人员重伤也未造成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就不
构成犯罪,反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30万以上就构成了
犯罪。
5、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修改):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下,安装车牌号现在也有明确而且详细的标准。如果车牌
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 以下4种违规 扣6分
1、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驾驶证被暂扣后,一定不能再次驾驶。否则
会再次扣6分,整个处罚就是重上加重了。
2、在堵车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应急车道又叫生命通道,是当道路有事故
发生,让救护车、清障车快速前往处理时预留的专用车道。平时大家都好好地
遵守着,但是一预到大塞车就都不管不顾了。
3、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新增):这次的《驾照新规》增加了一条规定,校
车拥有道路使用优先权,也就是说私家车要避让校车先行,否则扣6分。校车
先行的规定,在国外早已经出现并执行多年,现在国内也同样开始重视,这是
举国共庆的好事。
4、闯红灯(修改):闯红灯的处罚也更加严厉了,由以往的扣3分改为扣6
分。关于闯红灯的危险,已经讲过千次万次了这里就不再重提。
● 以下9种违规 扣3分
1、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我国的交规中是优先保护行人的,
所以当你驶经人行横道、斑马线时,一定要减速避让行人,必要时刻也可以停
下车等待行人通过。
2、高速公路匝道超车:匝道本身就比较狭窄,强行超车极容易产生刮蹭事
故。而且大部分匝道都伴随着大幅度过弯,加速超车时容易因为离心力而失控
翻车。所以请各位谨记匝道不要超车,扣分事小,车祸事大啊。
3、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禁止标线包括有黄单、双实线;禁止转
弯、直行、调头等,如果违反规定驾驶将面临扣3分的处罚。
4、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国内的道路设计当中,右转车辆不受信
号灯影响。如果刚好又有人行横道的话,就会看到行人与右转车互相抢道的混
乱场面。为了避免事故纠纷,明令规定转弯车辆必须让行人先行。
5、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车未让左转车先行:因为国内驾驶室是设置在左
边,左转车辆的右边会形成视角盲区。如果有右转车辆不避让的话,就会发生
碰撞事故。
6、不按规定道路行驶: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给
予扣3分处罚。例如在快速车道慢速行驶。
7、超速驾驶但未超过限速50%:不同程度的超速驾驶有不同程度的处罚,
如果未超过限速的50%,只会扣3分。
8、未给特殊车辆让行:在国外,当救护车、救火车的信号声响起时,道路
上的车辆都会马上靠边停车让行。这是社会众整体素质高的表现,因为他们
都知道这些车是去救命、救灾的。所以无论是否扣分处罚,大家在遇见救护
车、救火车这些特殊车辆时,请及时避让。
9、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超车时需要把车速提到较快,所以相对于正
常驾驶危险度会更高。如果不按照规则而乱超车就极容易发生碰撞事故,而且
因为车速较快,这类事故都很严重。
● 以下5种违规 扣2分
1、不系安全带:驾驶员行车过程中不系安全带,会被扣2分。这个处罚条
款的设置本身就是一个讽刺。安全带的作用是保护驾驶员生命安全,本来所有
人都应该 主动自觉系上。但是我们居然需要立法来强制、强迫大家去执行。所
以再次强调,上车请系安全带,无论你是开车的还是坐车的。关键时候不是罚
不罚2分的事,而 是你还有没有机会活下去。
2、不按规定车道等待练红绿灯:这个行为一般多见于出租车、公交车上。
例如明明它们是直行,却偏偏占着右转车道。私家车一般也就外地司机,不熟
悉路况时会犯这错误。
3、超载小于20%:如果车辆限定载人数是5人,却硬塞进了6个人,也就
是超载了1。相对于限载人就刚好是20%,这种情况就要面临扣2分的处罚。
4、开车打电话:如果开车不系安全带是赌命,那么开车打电话、发短信、
刷微博就完全是不要命的行为了。《驾照新规》对接、拔电话作出了扣2分的
处罚规定。
5、堵车时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堵车大家都讨厌吧?堵车时乱插队的车
大家都讨厌吧?特别是那些从对向车道超车上来,然后强力插入的的车子。你恨
不得自己就是交警,上去就给它甩张罚单。
● 以下4种违规 扣1分
新的《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违规处罚中,扣1分的共有4项:1、未携
带行驶证、驾驶证;2、车辆未张贴年检;3、车辆未张贴交织险标志;4、违反规
定使用灯光和双闪。我们重点讲讲第4条;因为我国驾驶员当中,长期使用远光
灯的人远远比主动系安全带的人还多。
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
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
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
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
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
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
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
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
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
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
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
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
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
务的监督,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
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
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
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
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
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
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 请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
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
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
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
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
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
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
以上;
3、辨力:无红绿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
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
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
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
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
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
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
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
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
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
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
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
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
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
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
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
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
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
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
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
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
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
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
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
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机动车驾
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
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
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
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
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
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
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
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
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
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三条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
考试项目。
第二十四条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
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
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
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
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
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
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
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六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
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
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
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
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
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
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
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
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
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
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
容。
第二十七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
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
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第二十八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
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
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
应当考试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
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
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
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
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
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
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
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
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
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
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三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
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
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
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四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
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
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
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五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
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
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
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
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
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
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
成绩作废。
第三十八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
发的考试员证书。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
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
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
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
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
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
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条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以及考试项目、
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严肃考试纪
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
情况,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第四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
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
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
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
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
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四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
情况进行备案,并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
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
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
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
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
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
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
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
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
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
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
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
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
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
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
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
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
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
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
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
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
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
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五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
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
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
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
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
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
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
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
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
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
证。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
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
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
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
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
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
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
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
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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