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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FS-QG-47413
2022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2022 公司章程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 xx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 法规、 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xx。
第四条住所 :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 (名称)、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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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xx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
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情况设立 (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
) 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出资
时间出资
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
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份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
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
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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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
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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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
股东。 (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
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暂时会议的,应当召开暂时会
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荐一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
事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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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
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 (注:股东
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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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方案 ;
(七)制订公司合并、 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报酬事项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
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设一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
确定。 )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荐一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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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
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
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但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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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
事)
第二十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四)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
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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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召开暂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注:也可是执
行董事或者经理),任期年, 由选举产生, 任期届满, 可连选
连 任。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份或者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
股东过半数允许。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
东征求允许,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
复的,视为允许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允许转让的,不
允许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允许转
让。
经股东允许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
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商议确定
各自的购买比例 ;商议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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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
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浮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
外 ;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
议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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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
x 年 x 月 x 日
小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 ※※※※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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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 (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 3 个,分别是:
1、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1、以货币出资 70 万元, 总认缴出资 70 万元, 占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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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 70%。
首期实缴出资 70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2、以货币出资 15 万元, 总认缴出资 15 万元, 占注册资
本的 15%。
首期实缴出资 15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3、以货币出资 15 万元, 总认缴出资 15 万元, 占注册资
本的 15%。
首期实缴出资 15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的权利;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
报告 ;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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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
以下第 1 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 :
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
2、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
(八)按前款第 1 种方式分取红利 ;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
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伤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 ;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
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
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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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
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允许。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允许,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
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以上不允许转让的,不允许的股
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允许转让。
(二)经股东允许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
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商议
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商议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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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
(十)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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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
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
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召开暂时会议的,应当召开暂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
《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
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
※※担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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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 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事项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
议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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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 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 连选可连任。 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四)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 ;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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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
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
活动;对外代表企业, 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并接受本企业
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
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
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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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
计报告,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再也不提取。
第三十三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
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
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
润,按照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会决定。
第十二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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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
以解散。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
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1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计。
第四十条本章程于____年__月__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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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按印 :
____年__月__ 日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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