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
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
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
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全部条文,都
是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的规定。所以第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
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
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因
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审程
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
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对同一民事
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不是开始审理另一个新的案件。第二审程序发
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查第一审人民法
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
合法,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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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明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一个案
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限内
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然也就不需
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也都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然而
提审、再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与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是有区
别的,比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称谓不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
一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可见,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
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
民法院裁判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有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
效力前得到纠正的诉讼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程序,其意义在于:
(1)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检查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
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事
实、适用法律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审判监督,帮助下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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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保证人民
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
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
求对第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可以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在认定
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原判决、裁定正确的,
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及时得到纠正。案件经过两级人
民法院审理,就可以尽量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法院的错误裁
判而受到损害。
(3)有利于加强上下级人民法院的联系。便于上下级法院相互沟通
情况,交流经验,加强联系,改进工作,促进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提
高,强化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4)有利于进一步克服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错误倾向,提高审判人
员执法水平。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判
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审,必然促使人民法院重视程序法,把正确适用程序法与正确适用
实体法同样作为提高执法水平的标志,在审判活动中坚决执行民事诉
讼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三)上诉的提起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地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
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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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称为上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这一诉讼权利,叫上诉权;提起上
诉的案件,就叫上诉案件。
上诉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诉讼制度,保证这项制度的正确贯
彻执行,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件是保证办
案质量重要的一环。上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审级制度决定
的,是否上诉,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任何人都不得限制与剥夺。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根据民
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
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上诉权可以由当事
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必须
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第一审案件中,公民作为当事
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诉权依法提起
上诉;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
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
行为能力人。法人作为当事人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诉权;其
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由他们的主要负责人行使上诉权。必要共同诉
讼人可以全体提起上诉,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诉。普通共同诉
讼人,各自都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
讼,由诉讼代表人行使上诉权。经过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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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的,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
权,但上诉人仍是被代理人。不享有上诉权的人,或者不是法律规定
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的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当事人的名义提
起上诉;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予以驳回。有的案件原、被告双
方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只要都享有上诉权,应当都列为上诉人。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
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
称上诉对象。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
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
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最高人民
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
的判决或裁定,都不准上诉。法律规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上诉的三
种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准上诉。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民事诉讼法规
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
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
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
定书之日起计算。过了法定期限,法律文书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
不能再行使上诉权。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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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
期限。人民法院查明确系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
延误上诉期的,应当准许顺延期限,以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民事
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期限耽误后,当事人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正
当理由;并分别作出准予顺延或不准顺延的决定,而不是指具备顺延期
限条件的,仍可作出不许顺延期限的决定。对上诉期限的计算还应当
指出两点:一是当事人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案件,因法律规定
的上诉期限不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上诉期限都届满后,判决才发生
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国内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
五日,国外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三十日。十五日届
满,国内一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即丧失了上诉权,但法律文书尚未
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国外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届满后,判决才生
效。二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期限。应从最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收
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因为共同诉讼人可能分散居住各地,收到判决
书的时间也不同,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权。非必
要的共同诉讼中,因各共同诉讼人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其上诉期限
从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没有
上诉状就难以判明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和上诉请求的范围,第二审
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上诉状依照法律规定应包括: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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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
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
求和理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上诉状的重要内容。“上诉请求”,
是上诉人通过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即上诉人通过上诉要求上一级人
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原裁判的一种意思表示。“上诉理由”,则是上诉
人提出上诉请求的具体根据,包括对第一审查明的事实、证据的不同
认识,在第一审未提供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也包括请求追加当
事人的理由、根据,以及对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的不同意见的理
由和根据等。在宣告判决、裁定时,当事人上诉的口头表示,不能代
替上诉状,但当事人已口头表示上诉的,应当告知他们在法定上诉期
限内书写上诉状,不要采取简单的做法,等到上诉期满以当事人没有
提出上诉处理。但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告知后,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
上诉状的,则视为未提出上诉。上诉状中欠缺的部分可告知上诉人补
正,但不能以此为理由剥夺其上诉权。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果当事人将
上诉状直接寄交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后的五
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应依法交纳诉
讼费。诉讼费一般应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诉才能成立,才能引起第二审
程序的发生。当事人已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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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但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效力不发
生影响,仍应执行。
(四)上诉的撤回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
定宣告前,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了第一审人
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这是当
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因
此,撤回上诉是两个诉讼行为的结合:一是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一是人民法
院依法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有没有违反法律、逃避法律等不
应准予撤诉的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只有这两
个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撤回上诉才能成立。
撤回上诉的申请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至宣判前提出。
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受理上诉,当然不存在撤回上诉的问题;第二审人民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宣判,上诉人再无权撤回上诉。
人民法院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
权益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不准撤回上诉。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准予上诉人
撤回上诉,都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
头形式。人民法院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是驳回上诉人程序上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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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可以用口头裁定的形式;但是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裁定,由于是
对一审判决、裁定效力的确认,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书面裁定应制
作裁定书,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应当记入笔录。
上诉人撤回上诉,一经人民法院准许,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
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丧失了对
本案的上诉权。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一样,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能
强迫或者附加其他条件。
(五)上诉的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移
交的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告知
其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
事人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
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原审人民法院发
现本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仍应将案件按上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
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由
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但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按
审判监督程序自行改判。因为当事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
定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也就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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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人的上诉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的,应当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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