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13:53:4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网页设计与制作)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

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

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

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全部条文,都

是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的规定。所以第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

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

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因

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审程

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

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对同一民事

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不是开始审理另一个新的案件。第二审程序发

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查第一审人民法

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

合法,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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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明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一个案

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限内

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然也就不需

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也都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然而

提审、再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与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是有区

别的,比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称谓不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

一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可见,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

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

民法院裁判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有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

效力前得到纠正的诉讼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程序,其意义在于:

(1)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检查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

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事

实、适用法律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审判监督,帮助下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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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保证人民

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

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

求对第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可以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在认定

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原判决、裁定正确的,

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及时得到纠正。案件经过两级人

民法院审理,就可以尽量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法院的错误裁

判而受到损害。

(3)有利于加强上下级人民法院的联系。便于上下级法院相互沟通

情况,交流经验,加强联系,改进工作,促进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提

高,强化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4)有利于进一步克服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错误倾向,提高审判人

员执法水平。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判

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审,必然促使人民法院重视程序法,把正确适用程序法与正确适用

实体法同样作为提高执法水平的标志,在审判活动中坚决执行民事诉

讼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上诉的提起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地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

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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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称为上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这一诉讼权利,叫上诉权;提起上

诉的案件,就叫上诉案件。

上诉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诉讼制度,保证这项制度的正确贯

彻执行,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件是保证办

案质量重要的一环。上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审级制度决定

的,是否上诉,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任何人都不得限制与剥夺。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根据民

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

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上诉权可以由当事

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必须

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第一审案件中,公民作为当事

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诉权依法提起

上诉;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

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

行为能力人。法人作为当事人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诉权;

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由他们的主要负责人行使上诉权。必要共同诉

讼人可以全体提起上诉,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诉。普通共同诉

讼人,各自都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

讼,由诉讼代表人行使上诉权。经过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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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的,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

权,但上诉人仍是被代理人。不享有上诉权的人,或者不是法律规定

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的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当事人的名义提

起上诉;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予以驳回。有的案件原、被告双

方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只要都享有上诉权,应当都列为上诉人。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

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

称上诉对象。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

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

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最高人民

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

的判决或裁定,都不准上诉。法律规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上诉的三

种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准上诉。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民事诉讼法规

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

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

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

定书之日起计算。过了法定期限,法律文书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

不能再行使上诉权。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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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

期限。人民法院查明确系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

延误上诉期的,应当准许顺延期限,以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民事

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期限耽误后,当事人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正

当理由;并分别作出准予顺延或不准顺延的决定,而不是指具备顺延期

限条件的,仍可作出不许顺延期限的决定。对上诉期限的计算还应当

指出两点:一是当事人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案件,因法律规定

的上诉期限不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上诉期限都届满后,判决才发生

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国内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

五日,国外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三十日。十五日届

满,国内一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即丧失了上诉权,但法律文书尚未

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国外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届满后,判决才生

效。二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期限。应从最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收

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因为共同诉讼人可能分散居住各地,收到判决

书的时间也不同,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权。非必

要的共同诉讼中,因各共同诉讼人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其上诉期限

从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没有

上诉状就难以判明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和上诉请求的范围,第二审

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上诉状依照法律规定应包括: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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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

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

求和理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上诉状的重要内容。“上诉请求”,

是上诉人通过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即上诉人通过上诉要求上一级人

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原裁判的一种意思表示。“上诉理由”,则是上诉

人提出上诉请求的具体根据,包括对第一审查明的事实、证据的不同

认识,在第一审未提供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也包括请求追加当

事人的理由、根据,以及对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的不同意见的理

由和根据等。在宣告判决、裁定时,当事人上诉的口头表示,不能代

替上诉状,但当事人已口头表示上诉的,应当告知他们在法定上诉期

限内书写上诉状,不要采取简单的做法,等到上诉期满以当事人没有

提出上诉处理。但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告知后,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

上诉状的,则视为未提出上诉。上诉状中欠缺的部分可告知上诉人补

正,但不能以此为理由剥夺其上诉权。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果当事人将

上诉状直接寄交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后的五

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应依法交纳诉

讼费。诉讼费一般应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诉才能成立,才能引起第二审

程序的发生。当事人已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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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但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效力不发

生影响,仍应执行。

()上诉的撤回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

定宣告前,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了第一审人

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这是当

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因

此,撤回上诉是两个诉讼行为的结合:一是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一是人民法

院依法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有没有违反法律、逃避法律等不

应准予撤诉的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只有这两

个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撤回上诉才能成立。

撤回上诉的申请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至宣判前提出。

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受理上诉,当然不存在撤回上诉的问题;第二审人民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宣判,上诉人再无权撤回上诉。

人民法院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

权益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不准撤回上诉。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准予上诉人

撤回上诉,都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

头形式。人民法院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是驳回上诉人程序上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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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可以用口头裁定的形式;但是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裁定,由于是

对一审判决、裁定效力的确认,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书面裁定应制

作裁定书,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应当记入笔录。

上诉人撤回上诉,一经人民法院准许,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

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丧失了对

本案的上诉权。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一样,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能

强迫或者附加其他条件。

()上诉的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移

交的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告知

其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

事人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

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原审人民法院发

现本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仍应将案件按上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

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由

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但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按

审判监督程序自行改判。因为当事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

定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也就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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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人的上诉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的,应当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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