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卷
第
1
期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Vol.30
o.1
2021
年
2
月
JournalFeb
of
Chongqing
CollegeElectronic
of
Engineering
2021
D01
:
10.13887/.2021
(.5
1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的值班律师制度的困境与破解
郑仪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湖北武汉
430072
)
摘
要
:
值班律师对于我国来说是舶来
U
,,
经历了十多年的演进
值班律师制度已于
2018
年写入我
国
《、
刑事诉讼法
》
。文章梳理了
但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值班律师的定位
角与功能仍有较大分歧
&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演进过程
,
并对域外值班律师制度进行考察
,
以期发现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共
性
。
并对其在我国制度设计和实践中产生的困境进行检视
,
针对我国值班律师功能扩大化和角见证
人化的问题提出破解思路
&
关键词
:
值班律师认罪认罚;
;
(
见证人化
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
:
D915.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
4
-
5787
20
21
0
1
-00
19
-0
4
1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了法律援助工作站
,
并派驻值班律师
,
为被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
例如北京等地已经
2006
年
8
月
,
我国开始尝试探索建立法律援
助值班律师制度
,
此举意在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体
实现了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
&
咽
系与国际接轨
,
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被确定为值
班律师制度项目试点地区
,试点项目自
2006
年
9
2
比较法视野下的值班律师制度
英国值班律师计划分为两种
,
一种是面向被
2.1
英国值班律师计划
羁押在警署里的公民服务的警察局值班律师计
月
14,
日正式启动
&
在初期探索阶段
我国的值班
律师主要体现了律师值班的字面含义
&
2014
年
8
月
,
《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
划
,
另一种则是面向在治安法庭里等待刑事审判
的被追诉人的法庭值班律师计划
,
由政府支付工
资的律师为他们进行法律咨询和协助讥
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
第四条指出要
“
建
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
,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
法律文件上明确提出建立值班律师制度
。年
2017
英国值班律师可以由私人律师或者公设辩
8
月
,
专门针对值班律师的
《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
护人担任
,
值班律师进行
24&
小时不间断值班
申
请值班律师帮助没有财产状况
、
犯罪性质等限制
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
出台
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
,
标志着值班律师制度进入了
全面推进阶段
&
2018
年
10
月
26
日
,
新
《
刑事诉讼法
》,
颁布
值
班律师制度被写入了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
条件
,
任何被逮捕并被羁押在警局或者应警方要
求协助警方进行调查的公民
,
都有资格申请值班
律师帮助
&
只要受助人要求值班律师进行服务
,
警察必须传达这一需求并由呼叫中心为其分配
自此
,
值班律师制度进入法典化阶段
。
“
2018
年
,
全
律师提供服务
&
值班律师可以通过电话交谈或面
谈的方式进行服务
,
其决定因素主要有案情的严
重程度
、
当事人是否处于弱势状态
(
如未成年
、
患
精神疾病等
),
若警察有特别要求律师也将会予以
国看守所累计安排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会见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53
675
人次
解答法律咨询
100
612
人次
&
有部分地方已陆续在各级检察院设立
收稿日期
:
2020-10-17
作者简介
:,
郑仪
(,
1995
—
)
女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刑事诉讼法
,:
研究方向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30
20
考虑叭法庭值班律师计划是指每次开庭前都会有
一位值班律师被派往法庭值班
,
为那些既没有委
托辩护律师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追诉
人提供法律帮助
,
这种帮助多为咨询性质
,
被追
诉人既可以在审前向值班律师咨询法律问题
,
也
可以在审后要求值班律师对法庭作出的裁判进
行解释
,
并讲解相关的救济权利和途径叫
2.2
加拿大法院值班律师制度
在加拿大
,,
设立值班律师主要是为了能向更
多的人提供更多简单法律服务
,
从而降低法律援
助成本
。
在许多案件中
,
尤其是那些可以早早达
成协议的案件中
,
值班律师可能是当事人所需的
唯一律师
。
以安大略省为例
,
安大略省的值班律
师办公场所由法院提供
,
专职律师和私人律师均
可担任值班律师
。
值班律师每年都需要和地区办
公室或者诊所签订聘任合同
,
接受专业的培训
。
在刑事程序中
,
值班律师主要在批准逮捕
、
法院
庭审阶段提供服务
,
值班律师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法律信息
、
控辩交易
、
协助
申请
、
进行法律援助资格审查和转介等
。
安大略
省值班律师的服务有及时性
、
简易性
、
普遍性的
特点眛
2.3
日本值班律师制度
在日本
,
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无法获
得国选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
,、
因此日本律师协会
便捷
和地方律师协会为了弥补这一缺陷
,
便建立了值
班律师制度
°
最先是九州岛的律师联合会在
1990
年借鉴英国经验设立了
“,
值班律师服务计划
”
到
了
1992
年
,“
值班律师服务计划
”
已在
52
个地方
律师协会获得设立
,
并得到全国律师协会的推广
实施典
日本值班律师分为
“
待命制名簿制
”
和
“
”
。。
“
待命制
”
指律师协会根据律师本人的意愿制作
排班表并安排值班
,
值班律师在事务所待命
,
一
旦被限制自由的嫌疑人提出要求
,
当班律师即去
警署与嫌疑人会面
。
后者指将自愿值班的律师编
制成册
,
遇有需求时依次与律师联系
,
由能够前
往的律师提供帮助叫值班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会见时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是免费的
,
但
值班律师并不必然为被追诉人提供免费的辩护
服务
,
在审判阶段值班律师可以作为国选辩护人
参加庭审
。
3
值班律师角功能的应然向度
3.1
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经验借鉴
通过比较英
、
加
、
日三个国家的值班律师制
度
,
可以得出法治发达国家值班律师制度具有以
下共性
。
第一
,
值班律师的服务具有以下特征
:
(
1
)
应
急性
。
值班律师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追诉人提
供即时服务
,
正如有学者所说
值班律师
“
犹如医
院急诊科的大夫
,
能第一时间为孤立无援的被追
诉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
”
问
。
(
2
)
无偿性
。
受助者
无需给值班律师支付费用
,
值班律师的津贴由国
家支付
,
是国家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重要方式
。
()
3
普遍性
。
值班律师提供服务无需审查受助者
的经济条件和案件性质
。
第二
,
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
部分
。
值班律师服务最大的特点在于普遍性和应
急性
,
狭义的法律援助是针对贫困者或重罪者等
特定体的较高水平
、
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
两
者各有优势
,
共同构建了完整的法律援助制度
。
3.2
应然向度
—
—
应急性法律服务提供者
各国确立值班律师制度的出发点都在于让
被追诉人能及时的获得最低限度的有效法律意
见
,
因此
,
各国值班律师的工作任务都是提供及
时
、
普遍的法律服务
,,
可以得见
在角功
能方面
,
提供应急性法律服务的值班律师与委托
辩护律师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之间存在明显的
差别
。
值班律师制度以
“
应急功能
”
为核心
,
是应急
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角叫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
追诉人提供第一时间的法律咨询服务
,
且通常情
况下并不出庭参加辩护
而应急性法律服务的特
点是服务方式及时灵活
,
服务内容较为简单普遍
,
它与要求高质量
、
有针对性
、
长期跟踪服务的有
效辩护属于不同的范畴
。
4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4.1
制度设计层面
—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
下
值
班律师功能扩大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我国刑事案件数量
增多的现实需求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中产生
的
,
具有提高司法效率
、
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
。
这
第
$
期
:
认罪认
0
从宽制度背景下的值班律师制度的困境与破解
21
一制度得以运行的前提是被追诉人的认罪自愿
性
,
而律师参与则是自愿性保障的必要条件
。
值
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需要充当
“
诉讼程序的
监督者
””
和
“
量刑幅度的协商者
典我国刑事辩护
律师资源较为稀缺
,
被追诉人委托律师的意愿不
强积极性不高
,
法律援助律师资源更为紧张
,“
且
申请审批程序较为繁琐
,
门槛较高
。
因此
,
要实现
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参与全覆盖只能另辟蹊径
,
值
班律师制度便是在此时开始得到全面推进
,
其存
在的一大原因便是化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的正当性争议
。
作为一项独立制度
,
域外的值班律师旨在为
被追诉人提供最低限度的应急性法律服务
,
以实
现
“
最初一公里
”
的全方位保障
%
而我国值班律师
制度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改
革的背景下
,
作为配套制度发展起来的
%
其所面
临的是我国被追诉人缺乏委托辩护的积极性
,
同
时有限的律师资源又使得法律援助辩护时常缺
席的境况
。
制度设计者希望值班律师能够提供与
辩护律师类似的服务
,
期望能通过值班律师制度
实现以低成本且高覆盖率的有效辩护
,
因此我国
值班律师制度便逐渐脱离了值班律师最初的样
貌
,
产生了功能扩大化的问题
%
4.2
实践结果层面
—
—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
师见证人化
《
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
“
犯罪
嫌疑人自愿认罪
,
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
,
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
。
”
《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工作的意见
》
也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
时应有值班律师在场
%
可见制度设计者更为重视
值班律师
“
程序监督者
”
的功能
,
但实践中值班律
师最终演变成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见证人
,
为
公权力机关的行为合法性站台
,
而忽略了被追诉
人真正的需求
。
也就是说值班律师的存在仅仅是
为了宣示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
甚至在有些情况
下
,
值班律师事实上同检察官
、
法官等司法工作
人员构成了某种
“
司法共同体百七十四条
”
成为一种配合或
辅助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的存在%
5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困境之破解
5.1
明确建立二元体系的法律援助制度
值班律师作为应急法律服务提供者
,
其提供
的法律帮助在范围
、
深度等方面都与有效辩护不
同
,
或者说二者形成互补关系
%
也就是说值班律
师仅仅是国家为被追诉人提供的一种最基本的
公共法律服务
,
是低于辩护标准的最低限度的有
限法律帮助
,
是
半个面包总比没有强
”
的价值权
衡
㈣
,
我们不可能期待值班律师深度介入和全程
参与案件
,
否则国家的法律援助体制将不堪重负
%
值班律师制度的广泛建立使得我国的法律
援助体系从单一模式走向了二元发展道路叩
。
这
与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做法相一致
,
构建繁简分
流的二元法律援助体系可以更好地适应犯罪多
发和犯罪轻型化形式下的新需求
,
优化司法资源
配置
,
提高司法效率
,
同时更广泛地保障人权
。
在二元体系的法律援助制度下
,
值班律师制
度适用于所有案件
,
由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
人的被追诉人提供第一次的法律服务
,
并根据具
体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被追诉人的具体要求
,
来
判断是否需要申请法律援助律师
,
如果无需申
请
,
则由值班律师继续为其提供后续服务
,
如案
情复杂或被追诉人情况特殊需要辩护律师
,
则由
值班律师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并完成交接
%
明
确二元体系的法律援助体系还要求我们从国家
法律法规的层面明确值班律师
“
应急性服务提供
者
”
的角
,
并对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
的适用情形
、、
范围
工作内容
、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
师之衔接等具体问题做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
5.2
值班律师见证人化之破解
5.2.1
值班律师的介入时间问题
如前所述
,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
最重要的价值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自愿性
,
并在
量刑协商环节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利益
,
从这一
功能视角出发
,
值班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越早起
到的效果越佳
,
但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值班律师介
入认罪认罚案件的时间点却规定得模糊不明
%
而
实践中出现值班律师见证人化的问题
,
更是说明
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最大的是
《》
刑事诉讼法
第一
:“,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
同意量刑建
议和程序适用的
,
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
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
也就是说值
班律师往往是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之后才介
22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30
入诉讼程序
,,
作为见证人为控方的程序正当性提
供支撑
。
新
《
刑事诉讼法
》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约见制
度
,
这一制度的重要功能是在被追诉人需要的时
候由值班律师及时提供法律咨询
,
以明确认罪认
罚的相关权利和后果
,
从而保障其认罪自愿性
%
本条规定虽较为简单
,
但已是十分具有突破性和
创新性的规定新
,
希望此后能有更多的值班律师介
入刑事诉讼早期阶段
。
但我们也能看到在实践
中
,
很多犯罪嫌疑人为了表现
“
态度良好
”
,
寻求
律师帮助的积极性非常低
,,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考
虑在犯罪嫌疑人首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候强
制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帮助
,
从而更好地保障
人权
。
5.2.2
值班律师权利的合理扩张
“
在值班律师的权利配置上
,
我们应当跳出
(
一体化
)
的思维
,
将值班律师的角定位与诉讼
权能适当分离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人的
职责和辩护权
,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
*
辩护人化
’
才能扩大其权利
。
”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
,
“
阅卷权
在本质上应当是被追诉人的权利
,
律师的阅卷权
来源于被追诉人
%
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
进
,
应将阅卷权回归被追诉人本身
”
㈣
,
如此赋予
值班律师阅卷权便有了理论基础
%
2018
年修改后的
《
刑事诉讼法
》
也明确了值
班律师制度发展的方向
,
其中有两条相关条款较
为重要
,,
一是在第三十六条增加了
“
约见制度
”
要求办案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有权约见
值班律师并为约见提供便利
;
二是第一百七十三
条第三款规定
:
“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听取
值班律师意见的
,
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
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
”
这为值班律师了解
案件情况提供了权源
%
希望今后的相关司法解释
和实践中
,
能明确所谓
“
必要的便利
”
之内涵
,例
如是否包括阅卷
、
核实证据等内容
%
5.2.3
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第一
,
从值班律师角度来看
,
需要强化对值
班律师的内部激励与外部监督机制
%
(
1
)
值班律
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实现律师帮助全
覆盖的主要力量
,
其工作强度与责任与日俱增
,
但值班律师津贴却不尽人意
,
付出与回报不平
衡
,
因此需要提高值班律师的内部激励水平
提
升其工作动力
,
(
2
)
值班律师服务质量的评估以
办案机关的反馈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
因此很多值
班律师不愿与公权力机关
“
树敌
”
,
使得律师帮助
形式大于实质的情况时有发生
,
必须要设计科学
合理的考评机制
,
完善外部监督
,
以保证值班律
师服务质量
,
第二
,
从公权力机关角度来看
,
《
刑事诉讼
法
》
已经展示出了对值班律师的权利进行合理扩
张的趋势和要求
,“
因此公权力机关必须摒弃
值
班律师仅起到见证作用
”
的老旧思维
提升自己
的服务意识
,
统一全国做法
,
为犯罪嫌疑人约见
值班律师以及值班律师了解案情等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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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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