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前财产所有权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
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
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
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
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
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
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
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
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规定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
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
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
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
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
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
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
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
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应公证
想离婚的男男女女最苦恼什么?法院长期不判,财产纠缠不清,尽管形同路人,还要
一起过日子,因此有人说:办离婚真累。新《婚姻法》将帮助想离婚的男女从此窘境中
解脱出来。这部法律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
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
据统计,从1979年到1999年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平均每年递增9.08%,
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9万件。而这些离婚案中绝大部分都有财产
纠纷。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是“共同财产”与“约定财产”的解释已经
不能满足公民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要求,应当进行必要的修改。婚姻法学专家还提出应
当规定“夫妻财产告知义务”,使男女双方互相掌握彼此的收入,包括隐形收入。对于
离婚的判决,新《婚姻法》也将有较大变化,它将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
留出更广泛的回旋空间。有专家建议,如果夫妻某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将不再像过
去那样进行调解。夫妻关系作为特殊的人际关系,当双方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程度时,
法院如果进行调解,从法学意义上说,这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关于离婚条件,也将作
出新的认定。以往我们将感情破裂和夫妻分居时间的长短作为判定离婚的主要标准。
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分居时间的限定过长,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新《婚姻
法》将把夫妻的分居时间限定在18个月。也就是说,当你与不再相爱的人分居一年半之
后,如果你提出分手,法院没理由不准。但是,针对目前离婚率持续偏高的状况,47.6%
的人认为新的《婚姻法》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制离婚。离婚到底谁说了算,还要等新《婚
姻法》出台后才明了。
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问:我1995 年结婚,现因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我在1994 年用自己的钱买了
一套房子,我妻子提出该房子为共有财产,要一人一半,请问法律对此有何规定?读者大
明
如果你们事先对房子的权属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根据2001 年
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
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
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妻子无权要求房子一人一半。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
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
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婚前财产
公证”,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
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
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
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
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新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的规定
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双方对财产又明确
的约定。但是一些特定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独有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转业费就属
于个人独有的财产,不做为共同财产。最高院93年的司法解释转业费10年以上转为共
同财产的规定,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应当已经失效。
“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在双方结婚8年后即作为共有财产”的说法早已成为过去。
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作了详细的规定,
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
为婚前财产权属办理公证,已没有必要。
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
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
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
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
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
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
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
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
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
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
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
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
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
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
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
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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