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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
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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