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6 19:14: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运动员刘翔的资料)

国家⼯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国家⼯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1.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

⼀次性伤残补助⾦标准:⼀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

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

⽉⽀付伤残津贴标准:⼀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2.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

⽉⽀付伤残津贴标准: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

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3.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1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9个⽉的本

⼈⼯资,⼗级伤残为7个⽉的本⼈⼯资

4.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

⾦: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

⼯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

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

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规定;⼀次性⼯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

配收⼊的20倍。

《⼯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三⼗五条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

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

()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

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

⾦补⾜差额;

()⼯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

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六条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

个⽉的本⼈⼯资;

()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经⼯伤职⼯本⼈提出,该职⼯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

⾦,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治

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第三⼗七条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1

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9个⽉的本⼈⼯资,⼗级伤残为7个⽉的本⼈⼯资;

()劳动、聘⽤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聘⽤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

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

⾃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伤职⼯⼯伤复发,确认需要的,享受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和第三⼗三条规定的⼯伤待

遇。

第三⼗九条 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

亡补助⾦:

()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

属。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

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规

;

()⼀次性⼯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

伤残职⼯在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

⼀级⾄四级伤残职⼯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根据职⼯平均⼯资和⽣活费⽤变

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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