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作者:郑瑞法
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0年第04期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全国、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拟集中废止和修改
15件法规。2010年4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宁波市
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及关于修改《宁波市中等
职业教育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
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我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情况
从2009年4月开始,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各工作委员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我市1989
年至2006年制定的现行有效的61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5月上旬,印发了《关于开展地
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清理的标准和步骤。这次清理的重点是法规中存在的与
进~步扩大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不协调、与上位法规定
不一致等方面的问题。至今年3月,法规清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经过审查分析,纳入清理
范围的61件法规中,有37件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余24件法规基本不存在清理标准所列的
问题。在需要修改或废止的37件法规中,有5件法规已经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的修改和论证
调研项目;有15件法规存在明显的“不适应”、“不协调”、“不一致”的内容,拟先集中废止或修
改;对其他存在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17件法规逐步列入立法计划修改。今年4月下
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法规的8个决定。
二、关于废止《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件法规
(一)《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于1990年制定,由于制定时间较早,
许多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和政策相抵触,实践中也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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