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
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Feb.2012
第26卷第1期
JoumN of Xinxiang Unive ̄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1.26 No.1
●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对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再探讨
朱校卿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
约;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
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文章通过阐述沉默权的内涵及发展,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说明在我国设
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其重要意义。
关键词:沉默权;米兰达规则;刑讯逼供;无罪推定
中图分类号:I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34(2012)01—0023—03
收稿日期:2012一ol一20 .
作者简介:朱校卿,男,河南新乡人,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选择回答,你所说的 默权是英国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
一
切将作为呈堂证供”。这套说辞就是著名的“米
受英国法的影响,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
兰达警告”,也即沉默权。它是西方国家刑事司法
条明确规定了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使之上升为宪
注重程序公正的重要表现。本文试阐述沉默权的发
法保障。20世纪3O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排
展及内涵,论证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与必
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规则,使反对
要性,探讨在我国建立与否的问题。
自证其罪规则扩大适用到侦查阶段;1966年在米兰
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这一规则进一步被解释为
一
、
沉默权的发展史及含义
“米兰达规则”。它要求警察在将犯罪嫌疑人拘捕
(一)沉默权的发展 后,在对其进行讯问前必须将以下事项告知嫌疑人:
沉默权起源于英国习惯法中古老的格言:“人
你有权保持沉默和不回答问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
无义务控告自己。”在英国,关于争取沉默权的斗争 都有可能在法庭上用作不利你的证据;你有权同律
最早可追溯到12世纪早期。沉默权首次提出是在
师协商并让律师在讯问时在场;你如果请不起律师,
宗教法庭。
有权免费获得一个指定的律师来代理你。这便是沉
教会法认为,人们只应当向上帝承认自己的罪 默权在现代司法制度中的诞生。之后,法国、德国、
过,而不应该向其他任何人坦白罪行。法律上对沉 意大利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相继对沉默权制度作
默权的确认,则产生于17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支持者
了不同的规定。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们反对教会法庭和王权专制、争取宪法和宗教自由
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
的斗争中,最典型的案件是1639年发生的约翰・李
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这一规定被认为是
尔本案件。之后1688年英国国王詹姆士二世诉七
沉默权的最高的国际准则依据。
主教案标志着沉默权在英国已完全确立。1898年 (二)沉默权的含义
英国在其《刑事证据法》中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沉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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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学理上,大体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
国司法机关已经开始了对零口供办案的探索。
(二)关于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不同意见
上讲,沉默权包括一系列权利,有如下内容:1.任何
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2.任何人因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没有沉默权制度,那么中
受到犯罪嫌疑而被警察或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 国应否建立这项制度?赞成者与反对者的意见分歧
很大。
讯问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3.任何刑事被告人
在接受审判时不得被强制作证或者在被告席上回答
提问;4.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警察或者其他有
赞成者认为,中国应当建立沉默权制度。其理
由是:1.从诉讼结构上考虑,赋予沉默权实际上是给
同等管辖权的官员不得再就有关被指控犯罪的重要
嫌疑人和被告人一个抗衡侦查和控诉的权能,使诉
事项对他进行讯问;5.被告人不得因在审判前没有
回答有关官员的提问或者在审判中没有提供证据而
受到不利评论和推论。简言之,沉默权原则实质上
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第一,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第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包括是否作出
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由此可见,沉默权禁
止的只是不得为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而采
用强迫或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英美法国家
采此立场。
狭义的沉默权是指受到犯罪嫌疑的人和刑事被
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有
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以及对于
具体问题的拒绝回答原则上不得作为不利于嫌疑人
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以物理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等
方法侵害这一权利所获得的陈述,不得作为指控陈
述人有罪的证据使用。根据这种理解,沉默权是犯
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特有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通常
采用这种理解。一般来说,不论从广义还是狭义上
来理解,各国法律直接关注的焦点往往是犯罪嫌疑
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 。
二、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
在中国,目前仍未确立沉默权制度。在长期的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口供被摆在了一个相当重要
的位置上,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侦查技术不够先
进,所以需要当事人的口供指引,另一方面是因为重
视当事人的口供确实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更好地打
击犯罪。但是,我国也曾有过沉默权实践,不过是出
现在地方司法办案上。在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
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引入了“零口供”制度,即
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暂视为
无,主要通过审查在案的其他证据论证其是否涉嫌
犯罪,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之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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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结构趋于合理化 j。2.确立沉默权有利于提高
刑事诉讼效率,遏制长期存在且难以克服的刑讯逼
供现象。3.确立沉默权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要
求。
反对者认为,沉默权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中国
目前不应当建立沉默权制度。其主要理由概括起来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沉默权制度侧重的是对
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的保护,是对有罪者的保护。
因此,沉默权会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
量,并削弱侦查机关的侦查力量,尤其在目前我国侦
查机关所拥有的侦查技术、装备普遍落后的情况下,
会影响侦查工作的效率。二是刑讯逼供在我国的司
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不是法律
没有承认沉默权造成的,因此,沉默权绝不是解决刑
讯逼供问题的“灵丹妙药”,也不是遏制刑讯逼供的
唯一徐 [ I2l9一
(三)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1.与国际接轨,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一旦对缔约国生效,缔
约国就有义务在其国内保证执行。沉默权是国际公
认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为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
利之一,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第l4条第3项规定,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
人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供认罪行”。有权不
被强迫自证其罪或供认罪行,就意味着不论是在法
官面前还是在侦查、起诉官员面前,受到刑事追究的
人都没有供述自己罪行的义务,而享有自由决定是
否供述的权利,所谓“自由决定是否供述”,当然包
含沉默权在内。
2.遏制刑讯逼供,保障基本人权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刑讯
逼供现象仍普遍存在、屡禁不止。实质上,刑讯逼供
是以一种犯罪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公正,损
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导致伪供、虚
假陈述层出不穷,严重地影响审判进程,破坏司法公
正。在有些刑事案件当中,通过刑讯手段,固然加快
了办案速度,实现了破案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
刑事诉讼的效率,但刑讯逼供造成的错案冤案,却不 据——即使只是将其用做削弱辩护理由的弹劾证据
是提高案件的办案效率所能抵消的。当然,刑讯逼
供不是哪一项制度所能够彻底改变的,但是,不确定 问阶段不能保持沉默,此后的诉讼阶段中的沉默往
沉默权规则,中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人权状况就不可能得到根本的改善。 当从侦查讯问阶段就开始确立。
3.确立沉默权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在我国确立沉默权,还需要采取一系列配套措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来讲,宣告公民有罪,只能由
法院作出,法院要以确定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被
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并且,被告人有 人人身的时间,限制讯问方法和时间,讯问时的录音
自由陈述的权利,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法院不能因 录像制度,侦查机关与羁押机关分开,确立非法口供
为被告人陈述不符合事实或者保持沉默而认定其有
罪 。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是无罪推定原则必然引申的一条规则。它强调在刑
事诉讼中,国家机关必须负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
任,如果不能证明则必须释放。这就防止了国家机 和侦查模式,从依赖口供、从供到证的破案模式转变
关滥用权力,由此使涉讼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 为主要依靠其他证据,由其他证据破案的模式。为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 此,侦查人员不仅要树立人权保障意识,还要提高自
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表明我国确 身素质,尤其是提高在不依赖口供的情况下侦破案
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如果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以沉默权,而要求其作出事实的供述,实际上就是 总之,为了促进国内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履
实行有罪推定,这显然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违背。
三、我国如何建立自己的沉默权制度
在我国应实施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对某些特 承诺的情况下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务上裹足不前。
殊案件,当符合一定条件时,权衡利弊,作一些例外 从现有条件来看,建立沉默权制度的确存在很多障
规定。在这方面,我国刑法已有先例。至于具体哪
些案件在何种情况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 不断发展之中,因此,建立沉默权制度已经基本可
务回答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提问,需要根据案件
性质、犯罪危害性、运用证据的规则等情况,在总结
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的做法,做
出适当的规定。
关于适用沉默权的阶段,我国学者存在着一定
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沉默权应当主要适用于侦查
讯问阶段,至于审判阶段的沉默权,法律不必做出明
确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侦查讯问阶段就确认沉
默权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当从起诉阶段起规定被迫
诉者享有沉默权 ;还有观点认为:沉默权主要适
用于侦查讯问阶段,在审判阶段,依然适用沉默
权 。我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一旦在侦查讯问
阶段不能保持沉默而必须如实供述,由此形成的口
供在其后的诉讼阶段中将会成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
而不是用做定罪的实质证据。可以说,如果侦查讯
往缺乏实际价值。因此,具有实际意义的沉默权应
施。首先,是保障沉默权实现的措施。譬如,告知制
度,讯问时律师在场权,限制侦查机关控制犯罪嫌疑
排除规则,等等 _1 。其次,应加强技术侦查手段和
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再次,应当完善证据规则。
又次,完善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规范,使
认罪被告人能得到好处。最后,应当转变侦查观念
件的能力。
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并维持社会公众对于刑事程
序的信心,中国应当尽快通过修改立法的方式建立
沉默权制度,而不应当在已经向国际社会做出庄严
碍,但也存在很多有利因素,而且这些有利因素还在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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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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