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这10类情况不能认定工伤附认定流程+争议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5 18:39:3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pass是什么)

2022年,这10类情况不能认定⼯伤附认定流程+争议认定标准

《⼯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伤。

在实践中,这10类情况不能被认定为⼯伤

1. 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三⼯中最核⼼的因素是⼯作原因,是构成⼯伤的充分条件,⼯作场所⼯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作原因的辅助因

素,同时也对⼯作原因起补强作⽤。

根据最⾼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

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作原因,亦可认定为⼯伤。

当然,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因⼯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伤。

2. 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不是履⾏⼯作职责受到暴⼒伤害的

⼯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伤,包括两层含义:

⼀层是指职⼯因履⾏⼯作职责,使某些⼈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的没有达到,这些⼈出于报复⽽对该职⼯进⾏的暴⼒⼈

⾝伤害;

另⼀层是指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职⼯因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区失⽕、车间房屋倒塌以及

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因个⼈利益、个⼈私怨等原因受到暴⼒伤害,显然⽆法认定为⼯伤。

3. 因⼯外出期间从事个⼈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外出期间⼀般包括以下情形:

1. 员⼯受⽤⼈单位指派或者因⼯作需要在⼯作场所以外从事与⼯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 员⼯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 员⼯因⼯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伤,这⾥强调的

⼯作原因

如果员⼯在因⼯外出期间从事个⼈活动,则不能认定为⼯伤。

4. 在上下班途中发⽣交通事故但本⼈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伤,这⾥需考虑员⼯在交

通事故中的责任⼤⼩。

⼯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伤,⾮本⼈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

⽆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个⼈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伤。

5. 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效在48⼩时后死亡的

⼯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视同⼯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脏病、脑出⾎、⼼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虽然是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效48⼩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伤的情形。

有⼈认为这条规定⽆⼈性,是催⼈早死法,其实我们可以反过来思考,条例中规定的是视同⼯伤,也就是说本来不属

⼯伤的,将其视为⼯伤,这样想想是不是会释然⼀些?

6. ⼯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伤

⼈⼒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项的复函》认为,对条例第⼗五条第

(⼀)项视同⼯亡的理解和适⽤,应当严格按照⼯作时间、⼯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

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1. 职⼯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

2. 职⼯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时内死亡等。

⾄于其他情形,如虽在⼯作时间、⼯作岗位发病或者⾃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是回家休息,48⼩时内死亡的,不应

视同⼯伤。

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作时间、⼯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抢救的情况⽽设定的。如

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条规定的适⽤范围。

7. ⾮因⼯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伤,这⾥需注

意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最⾼⼈民法院关于⾮因⼯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伤问题的答复》(【2014】⾏他字第2

号)中意见如下:

⾮因⼯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不属于《⼯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

款第(⼆)项规定的视同⼯伤情形。考虑到请⽰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救⼈的⾏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

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式做好相关安抚⼯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8. 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职⼯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认定为⼯伤或者视同⼯伤:(⼀)故意犯罪的;

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因⽽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

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财产、利益等损害较⼤,本着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精神,对于故意犯罪的恶劣情

形,法律设定了不利后果,将其排除在⼯伤保险制度之外,不予认定⼯伤。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效法律⽂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需特别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伤认定,⽐如交通肇事罪、重⼤责任事故罪。

9. 醉酒或者导致伤亡的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国家的⼀些法律规定禁⽌醉酒后⼯作、醉酒后驾

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为失去控制⽽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伤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定程度上控制职

⼯酒后⼯作,减少⼯伤事故的发⽣。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员⾎液、呼⽓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10. ⾃残或者⾃杀的

⾃残是指通过各种⼿段和⽅式伤害⾃⼰的⾝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为。

⾃杀是指通过各种⼿段和⽅式结束⾃⼰⽣命的⾏为。有的⾃残或者⾃杀是员⼯精神状态导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

为了获得⼯伤待遇导致的,⾃残或者⾃杀与⼯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应对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伤。

实务中⽐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员⼯是⾃残或者⾃杀?毕竟不是⼈⼈都会留下遗书的,这个举证责任在⽤⼈单位。

⼯伤认定流程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1. ⽤⼈单位⼀⽅的申请时限

根据《⼯伤保险条例》《⼯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

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内提交⼯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的⼯伤待遇等

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

2. 劳动者⼀⽅的申请时限

⽤⼈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3. 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或者其近亲属⾃⾝原因超过⼯伤认

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或者其近亲属⾃⾝原因:

不可抗⼒;

⼈⾝⾃由受到限制;

属于⽤⼈单位原因;

社会保险⾏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当事⼈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劳动、聘⽤合同⽂本复印件或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政部门收到⼯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内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

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形式⼀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政部门收到申请⼈提交的全部补正

材料后,应当在15⽇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伤认定申请不

予受理决定书》。

多长时间作出⼯伤认定

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受理⼯伤认定申请之⽇起60⽇内作出⼯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

⼯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伤认定申请,应当⾃受理⼯伤认定申请之⽇起15⽇内作出⼯伤认定

决定。

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伤认定决定作出之⽇起20⽇内,将《认定⼯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书》送达受

伤害职⼯(或者其近亲属)和⽤⼈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伤认定的前提不⼀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政部门认定职⼯⼯伤,应以职⼯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

情况下有例外。

最⾼法院(2018)最⾼法⾏再151号⾏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单位承担职⼯的⼯伤保险责

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

者⾃然⼈,职⼯发⽣⼯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单位承担⼯伤保险责任。

不服⼯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职⼯或者其近亲属、⽤⼈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

讼。

特别提醒:⾏政复议或⾏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的⾏政复议不是⾏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伤保险领域有争议的⼯伤的处理

(最⾼院态度)

1. 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伤认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社

会保险⾏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综合判断职⼯是否对

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前述程序仍⽆法判断,⼯伤认定申请⼈请求社会保险⾏政部门结合《⼯伤保险条例》第⼗九条

第⼆款,并依据该条例第⼗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职⼯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伤的,⼈民法院应予⽀持。

2.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伤认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伤保险责任有异议,但社会保险⾏政部门依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先⾏认

定职⼯的职业病为⼯伤的,⼈民法院应予⽀持。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或⼯伤保险基⾦承担相应⼯伤保险责

任后,有权机关否定相关单位为⼯伤责任单位的,相关单位或⼯伤保险基⾦可以向实际致害单位依法另⾏主张权利。

3. 第三⼈民事侵权赔偿与⼯伤保险待遇的关系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

条、《最⾼⼈民法院关于因第三⼈造成⼯伤的职⼯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

复》([2006]⾏他字第12号)等规定,因第三⼈造成⼯伤的职⼯或其近亲属,从第三⼈处获得民事赔偿后,⼜依据《⼯

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伤保险基⾦申请⼯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应予⽀持,但第三⼈已经⽀付的⼯伤医疗费

⽤除外。⼯伤保险基⾦依法⽀付⼯伤保险待遇后,向第三⼈代为追偿其已经向职⼯或其近亲属⽀付的⼯伤医疗费⽤的,

⼈民法院应予⽀持。

4. 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

劳动保障⾏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

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民法院不予⽀持;当事⼈请求履⾏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

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政部门履⾏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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