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工商局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06 07:17:2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法硕考研培训)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

公司(或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

)、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

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

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

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

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

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

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者证件)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股东3 XXX XXXXXXX

XXX

1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东1

股东2

股东3

XXX

合计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

(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

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2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或者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 ;

(:

项由

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允许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

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本条可由股

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暂时会议

的,应当召开暂时会议。

3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注:本款

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

行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

生。执行董事任期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4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或者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

,

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位,由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

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

(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

或者此外聘任。)

第二十三条 经理对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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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

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

(或者二人)

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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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 (或者经理) 担任

(:由股

东自

行确定)

,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允许。股东应就

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允许,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允许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允许转让的,不同

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允许转让。

经股东允许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商议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商议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针对本条内容,股东亦可依法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其他办.)

第三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

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或者长期) ,自公司营业执照签

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

须办理变更登记。

(营业期限若为长期,则删除此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7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若营业期限为长期,删除此款)

()股东决定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其他解散事由。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

)

()()()()

在解散事由浮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

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8

(: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认为需要记载的

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

者执行董事) 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

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合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注:公司设立合用)

(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股东的代表签

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注:公司变更合用)

有限公司

201XXXXX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合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有限公司,不合用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

9

限公司。

2、凡有下划线的 ,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 ,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

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 ,应当

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者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4、要求用 A4 纸、四号(或者小四号)的宋体(或者仿宋体)打印,页数多的可双

面打 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

;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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