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律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
录查询⼯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1〕19
公通字〔2021〕19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
公 安 部
2021年12⽉3⽇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作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便有关单位和个⼈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
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所称的
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员的客观记载。除⼈民法院⽣效裁判⽂书确认有
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罪。
有关⼈员涉嫌犯罪,但,或者⼈民检察院作出,或者办案单位
⼈民法院尚未作出⽣效判决、裁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
件、撤回起诉、对其终⽌侦查的,属于⽆犯罪记录⼈员。
第三条 公安部建⽴犯罪⼈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和存在的信息。
第⼆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可以查询本⼈犯罪记录,也可以代为查询,受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为能⼒。
个⼈委托他⼈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员或者拟招录⼈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政法规关于从业禁⽌的规定。
⾏政机关实施⾏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
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
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申请查
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查询的,由委托⼈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境管理部门受理。
各地根据本地⼯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助办理等⽅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
⼯作。
第六条 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有效⾝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有效
⾝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有效⾝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查询的,还应当
提交委托书和受托⼈有效⾝份证明。
个⼈在⼀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于合理⽤途的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有效⾝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
⼈员或者拟招录⼈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七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者申请⼈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次性
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查询与告知
第⼋条 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出具《受理回执》,
并在3个⼯作⽇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可以进⾏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
配合的,当事⼈应当配合。
第九条 对于个⼈查询,未发现申请⼈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
《不予出具⽆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条 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查询,
申请⼈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
当出具《⽆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
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异议与投诉
第⼗⼀条 当事⼈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异议,申请复查。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应当配合公
安机关开展复查⼯作。
第⼗⼆条 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作⽇内书⾯答复异议申请⼈。情况复
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但延长期
限最多不超过30个⼯作⽇。
第⼗三条 对于开具的《⽆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询告知函》确有错误,经查证属实
的,出具⽂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书。
第⼗四条 异议申请⼈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
告知异议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采⽤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冒⽤⾝份等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或伪造、变造
《查询告知函》《⽆犯罪记录证明》。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
⽤于其他⽤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违规开展查询⼯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条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的犯罪记录⼯作有专门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本规定⾃2021年12⽉31⽇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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