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词(李大国、王向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更新时间:2024-11-05 21:58:0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第一次国共合作正式建立的标志是)

关于李大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黄河市黄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委托,并经其

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

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作轻罪和无罪辩护。下面我公诉机关公诉理

由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质疑,并对我方的辩护理由进行阐述,请法庭

在判决时予以参考。

一、首先,公诉机关的公诉词中存在以下漏洞,我一一指出。

第一,公诉机关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不够严谨,不负责任。我想告诉公诉方的是,被告人李大国、王香秀

虽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将当时的案件事实确实已经向法院如实

交代,但其所交代的事实与公诉方起诉时依据的所谓的犯罪事实有诸

多不同,因此公诉方想要证明被告李大国、王香秀犯故意杀人罪、故

意伤害罪,其证据远未达到确凿的程度,案件事实依然含混不清,仍

然需要论证。公诉方在我方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没有推翻我方的

证据,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而是依然坚持被告故意杀人的观点,这是

对国家公诉权利的亵渎、对司法公正的藐视,和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在此,我希望法庭继续给公诉方和我方机会,将该案件事实明察,给

被告人和被害人一个公正的交代。

第二、公诉方称李大国的故意行为明显,其依据是李大国的刀子

是从裤兜掏出来的,并此种赵玉田的胸腔部位,我对公诉方这样的逻

辑表示质疑。理由如下:第一、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法律没有

苛求公民在制止自己受到的不法侵害时所使用的工具来源。也就是

说,在面对赵四一家现实的、正在进行的并足以危及李大国及其妻子

王香秀的人身安全时,李大国和王香秀拥有利用身上以及周围可以利

用的物品进行自我防卫。无论李大国的刀子是从裤兜里掏出的还是在

地上捡来的,他都有权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况李大国的刀子只是平时也随身携带方便生活、工作的一个工具,

本蓄意谋害的意图。如果公诉方一再认为公民用身上的刀具进行防身

也算是一种故意杀人的话,那么假如李大国面对的是一个杀人恶魔,

是不是意味着他就得束手就擒,因为横竖都是一条死嘛!第二,对于

李大国用刀刺中赵玉田胸部的行为,无法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因为,

李大国在面对赵四一家包抄殴打的情况下,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拿起刀子进行防卫,在这种场面混乱、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他的刀子

不仅划伤人很正常,而且划到任何部位也都是非常正常的。因此公诉

方用刺中胸部来证明主观故意的逻辑不够严谨。第三、公诉方认为“李

大国在没有受到赵四和赵玉田威胁的情况下,拿出刀子连续刺向赵玉

田和赵四”的情节的认定,不属于案件的真实情况,与我方提供的各

项证据和被告人的供述存在严重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举证质

证环节中,我方已经向法庭出示了各项证据,证明了案发时被告人李

大国和王香秀受到赵四一家不断挑衅,赵四一家先动手,而且被告人

李大国和王香秀一直处在被动挨打的境地,而在他们的人身安全受到

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李大国才拿起水果刀进行反抗,最终才造成被害

人的伤亡。因此公诉方所依据的事实需要得到进一步证明。辩护人认

为,李大国主观上并不存在杀人的故意。我有以下几点理由供法庭在

判决时予以参考:⑴赵家一家先前来挑衅,李大国开始一直没有理睬,

并不想纠缠。(2)若李大国有杀人故意,他早在被打倒之前就有杀

人的机会而不至于躲避。(3)李大国用水果刀扎人时,其正在面临

赵四一家对其人身的不法侵害。(4)李大国防卫时并未注意到扎到

哪里,也没意识到赵玉田伤势十分严重至于死亡。(5)李大国在张

丽英抱着其腿时,在张丽英没有什么威胁的情况下,不仅没有进行行

凶,反而告诉他到医院看看,如果李大国有杀人或者伤人的故意,这

么好的机会他却为什么不用呢。

第三、公诉方称“李大国是一个身高180CM的中年男性并有其朋

友孙晓坤的帮助”,对于这一点,辩护方不予认同。理由如下,1

孙晓坤与李大国和赵四均在一个市场做生意,三方关系都不密切,

并非是帮助在李大国。根据双方的证据显示,包括公诉方在内的几个

证人都认为孙晓坤只是一个劝架的人,并未直接参与到打架过程中,

所以一直保持的是一个中立者的身份,只是在事发之后帮助被告人拦

下出租车,想将其送往医院而已,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帮助行为。如果

公诉方认为孙晓坤是在帮助李大国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那么为何不

将孙晓坤作为共同犯罪嫌疑人而进行共同起诉呢?2、公诉方认为李

大国由于一米八的个子,就认为李大国在打架中就会占有优势,就推

定赵四父子殴打李大国致使其倒地等现象不存在。对此我方不认同。

因为李大国虽然是一米八的高个子,但是他的对手是两个一米七的

人,我们可以试想一下,一米八和一米七只相差十公分的高度,差距

虽然有,但并不是很悬殊。我承认李大国在与一个赵四或者一个赵玉

田单打独斗时,可能会有点优势,但是公诉方认为李大国面对赵四父

子两人的殴打时仍然占据绝对优势,那未免过于乐观了,这是不符合

常理的。

第四、公诉方将“李大国的损伤属于轻微伤,而李大国的行为却

造成了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作为确定李大国故意杀人罪行的依据,

证据不足,在逻辑上也有重大问题。辩护人认为,李大国虽然属于轻

微伤,但是李大国头部、肩部、臂部、手上、膝盖、腿部等六个部位

大大小小伤痕一共九处,足以证明李大国在打斗过程中受到赵四一家

人包抄打击,而不是由被害人所称的,李大国没有受到赵四父子的伤

害。至少,公诉方无法排除李大国在自己受伤时的行为与其造成的一

死两伤的行为之间存在防卫与反击之间的因果联系,所以公诉方的定

罪太过武断。

二、辩护人对犯罪人李大国的罪行进行分析。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大国故意杀人、伤害罪,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李大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认

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在本案中一方面被害人赵四一家存在主

动挑衅等过错行为,另一方面李大国在事发后有主动自首的情节,

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

协助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三

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材料和意见,供法庭在判

决时参考。

首先,公诉方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大国是防卫过当造成的过失杀人,而非故意非

法剥夺他人生命。根据双方认定的事实,赵四一家存在主动挑衅的过

错,而李大国是在被赵四一家殴打、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下

拿起水果刀进行自我防卫,不具有造成他人伤害或是死亡的主观意

图,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伤的结果属于李大国防卫过当造成的过失杀

人。

2李大国主观上并不存在杀人的故意。刚才我已经讲了李大国

主观不存在故意的原因,在不赘述。

3李大国拿刀捅人的行为是防卫。理由如下:⑴赵家三人从7

3日下午开始就蓄谋挑衅、殴打李大国,李大国避开。⑵赵家三人

包抄无故殴打李大国及其妻子二人。率先动手,并且用锐利的混凝土

块敲打李大国的头部。⑶李大国当时在斗殴中处于劣势。他和她的妻

子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严重地不法侵害。⑷在这种环境中三人打两人,

李大国夫妇二人面临两男一女的殴打,一直处在被动挨打境地。⑸我

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

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

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李大国的行为符合“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的这样一个防卫过当条件。

其次、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列出的证据有:物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

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尸检报告、鉴定结论、抓获材料。

1.被害人陈述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夸大或虚构

某些关键事实情节,其真实性有待进一步审查判断。

2.从目前我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辩解及了解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来看,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大国故意杀人、伤害罪。

最后、李大国在事发后具有自首的意图和情节。

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分析公诉机关列出的证据及本辩护律师本

次提交的证据,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李大国防卫过当,本案不构成

故意杀人罪,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可以减轻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李大国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

亡罪。

此致

黄河市人民法院

黄河市黄河律师事务所

20123

刑事辩护委托书

人:

受委托人: ,黄河市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因涉嫌 案件,委托上列受委托

人作为本案 阶段的辩护

人。

(注: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

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人:

受委托人:

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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