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6 18:19:4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80kxw com)

Authorization and trust are the effective way of authorization.简单易用 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最新公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公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是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

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

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

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释和重新定义。

一、最新公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公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是:

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

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

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

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

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

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

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

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

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

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

共同原告。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

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

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第四条(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

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

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

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

()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

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

()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

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第五条(未受通知股东权利之行使)原告股东以未收到开会

通知而对会议的召开不知情为由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股东大会

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

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召集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公司虽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原告股东参加

了会议或者参加了投票表决,原告起诉时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

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

;

公司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通知方

法符合法律及股东与公司事先约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

;

公司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存在其他无效情形或者符合可撤销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东

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事后以行为或者意思表示同意决议)原告起诉请求

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案件,公司有证据证明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

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

有明确的自主行为,接受了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又形成了新的决议,

变更了原告起诉涉及的相关内容;

()原告股东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中止执行决议与担保)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

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原告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中止执行决议涉及的相关内

容,被告或者第三人有权要求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告中止执行会议决议的理由成立时,

应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中止执行相关决议;被告或者第三人

请求原告就此提供相应担保,但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应通

知驳回原告申请。

第八条(担保费用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时,公司请求原

告提供担保并主张赔偿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且公司因无效或者撤销之诉形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同时判

决原告或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九条(判决的溯及力)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时,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

力,但公司依据该决议设立的对外法律关系,不当然失去法律效

力。

当事人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设立的其他法律

关系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与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案件合并审

理,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最新的公司法在修订之前已经就社会上大量发生

的不同纠纷问题的审判进行了研究调查,最高院在发现审判过程

中纠纷解决的难点仍然是法律条文的难以适用问题上,就有必要

将原有的公司法条文进行重新的更正并明确了模糊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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