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的证据规
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第六十二
条 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
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
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
现出来依据规则进行举证,并且国家并专门制定相关的规
定,内容涉及刑事案件我每一个方面,那么,小编就和大家
聊聊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的证据规定,希望对大家
有所帮助。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
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
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
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十二条 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
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
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
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
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
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
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
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
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
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
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
组织属于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
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
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
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
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
行为。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
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
方法。
第六十六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
除。
对侦查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
查。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
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本条第一款中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
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补正是指对取证
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
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
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
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
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
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
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
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
实。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
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
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交由下级人民
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
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
第六十九条 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
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
必要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可以派员参加。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非法取证行
为进行调查核实: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办案人员;
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
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
关材料;
(七)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八)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
告,根据查明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后依法
处理。
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经调查核实依法排除
非法证据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被排除的非法证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1:35: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9989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