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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的详细流程
注册公司的详细流程 1、公司名称核准,想好不下5个名
字作为备用,因为各大行业的中小企业数量很多,只要事重复就
无法通过。想好公司名字下一步去工商局拿一份表格《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完给所有股东进行签名确认,再由工商局人
员经过系统审查有无重复的名字,如果没有,则工商局会给一份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个工作日);
2、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带齐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章、法人章去各大银行以公司名义开
一个临时账户,股东可以将股本投入其中,且由于认缴制所以无
需再事务所验资了;
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工商局取一套新公司设立登
记的文件及表格,按要求填写和股东法人签字,《企业名称预先核
准通知书》、场地租赁合同、所有股东身份证原件递交给工商局的
注册科,审查完没有问题会发放一份受理文件。(7个工作日后领
取)
4、刻章 ,一般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连备案3
个工作日)
5、临时户转基本户 ,带齐全部办理完毕的证件,营业执照
正副本(三证合一),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公章,法人章,
财务章。到开户行办理基本户(5个工作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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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公司的注册基本已经完成,全部证件有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证合一),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
一般注册公司的要求 1、公司注册地址要求
公司注册地址与一般的个体工商户的要求是不同的,公司注
册地址必须是办公性质的,住宅是不能作为注册地址之用的。注
册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注册地址的房
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2、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
特殊行业需符合行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注册国际货运代理
公司必须符合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股东有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注册资本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
所的验证后,方能登记入工商注册信息。
3、公司经营范围要求
在注册公司,公司经营范围须写在营业执照上。普通的产品
销售及咨询服务可以直接写入经营范围,但特殊行业或产品需办
理行业许可证后,方能写入经营范围。比如,酒类销售就需办理
酒类批发许可证。
4、公司股东、法人代表要求
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必须有身份证,且在工商及税务系统
中无不良记录。关于这股东等的详细要求规定,可参考工商局的
《企业告知承诺书》。
5、财务人员要求
公司注册完成后,每个月需做帐和报税,因而在办理税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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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时,需提供财务人员身份信息。在发票购买时,需办理“发票
管理员证”。
公司注册完成后,还需开设公司基本帐户及纳税帐户。
合伙企业与注册公司的区别 注册公司与合伙的不同,大
致有以下几点:
1、注册公司为法人,有永久延续性。而合伙则不是法人,随
合伙人丧亡而解散。
2、注册公司与其成员属不同法律主体,两者权利义务不同。
合伙企业与和各合伙人唇齿相依,资产和义务互通。
3、作为法人,注册公司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责任;合
伙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无限合伙
的合伙人互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无限合伙人对合伙债
务负无限责任。
4、注册公司的行动准则是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凡接
受该大纲和细则的人,可通过持有股份而加入公司,成为公司的
成员。但除董事、经理外,公司的成员并无经营权。各合伙人之
间是通过合伙合约联接起来的,没有各合伙人的同意,第三人不
能加入合伙。各合伙人(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外)都能代表
合伙和其它合伙人经营业务。
5、注册公司成员的变动一般不会影响公司的存续,但无限合
伙的成员或有限合伙中的无限合伙人的存亡、变动会导致合伙的
解体。
6、注册公司的股东并无保守商业秘密和负竞业禁止的义务,
也无绝对信义责任。而合伙人之间则应相互忠诚不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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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注册公司所负责任的债务,只可向该公司追讨,其权利也
只可由公司出面执行。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可由合伙的债务被
债主直接追讨。
8、注册公司的成员或股东,不视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可使公
司因其行为受束缚。合伙人可随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外人订约,
向外借债。
9、注册公司的商誉属该公司,公司成员不得侵占,也不能擅
用。合伙企业的商誉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在拆伙后,可各自用
原合伙企业名称。
10.注册公司包括一些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而合伙则必
须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数人之间可以形成另外一种
非法人团体的联合,但不能组成合伙。
11.注册公司的组织形式,由《公司条例》详为规定,合伙的
组织形式则相对灵活,只要不违反法律,可由合伙人以协议决定。
法人是否可以参与合伙企业 旧合伙企业法对法人合伙的
规定不够明确,但是新的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法人可以参加合伙
企业。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
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的目的事业,也有
利于大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
作。
因此,新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
伙企业”。
同时,为防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等因参加合伙可能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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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财产面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
益,维护股东利益,新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1:31: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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