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6 15:32:4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老虎伍兹老婆)

两⾼关于职务犯罪⾃⾸⽴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如果利⽤的职务之便,从事犯罪⾏为的,属于职务犯罪,仍然需要追究当事⼈的刑事责任。如果有⾃⾸⽴功情节的,

需要从宽处理。具体的认定需要根据司法解释来作出,那么,两⾼关于职务犯罪⾃⾸⽴功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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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关于职务犯罪⾃⾸⽴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功等量刑情节若⼲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

罪案件有关⾃⾸、⽴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成⽴⾃⾸需同时具备⾃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罪⾏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

者犯罪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

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

犯罪分⼦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员投案的,应当视为⾃动投案。

没有⾃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

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

没有⾃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的,以⾃⾸论:

(1)犯罪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属不同种罪⾏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在此范围外犯罪分⼦交代同种罪⾏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决定⽽⾃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员⾃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直接责

任⼈员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拒不交代⾃⼰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

究的,不应当认定为⾃⾸。单位没有⾃⾸,直接责任⼈员⾃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

⼈员应当认定为⾃⾸。

对于具有⾃⾸情节的犯罪分⼦,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情节的犯罪分⼦,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动投案的动

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关于⽴功的认定和处理

⽴功必须是犯罪分⼦本⼈实施的⾏为。为使犯罪分⼦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犯

罪⾏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的⽴功表

现。

据以⽴功的他⼈罪⾏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功的线索或者协助⾏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

要有实际作⽤。犯罪分⼦揭发他⼈犯罪⾏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

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的,不能认定为⽴功表

现。

犯罪分⼦揭发他⼈犯罪⾏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功。审查是否构成

⽴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书,如⽴案决定

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据以⽴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能认定为⽴功:(1)本⼈通过⾮法⼿段或者⾮法途径获取的;(2)

本⼈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

⼯作⼈员或者其他国家⼯作⼈员利⽤职务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检举、揭发的他⼈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他⼈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

的其他犯罪嫌疑⼈,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可能被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功表现。其中,

可能被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

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

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功。

对于具有⽴功情节的犯罪分⼦,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功表现所起作

⽤的⼤⼩、所破获案件的罪⾏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三、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犯罪分⼦依法不成⽴⾃⾸,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

(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的,⼀般应当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仅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交代了⼤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的。

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

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部分追缴的,⼀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犯罪分⼦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

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职务犯罪案件⽴案后,犯罪分⼦及其亲友⾃⾏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

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犯罪分⼦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员投案的,应当视为⾃动投案。犯罪分⼦依法

不成⽴⾃⾸,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构成⽴功。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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