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ppt安全生产

更新时间:2024-11-06 19:34:3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尚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ppt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共797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核心内容简略归纳如下。

(1)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

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

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

(2)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

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

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

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

方式)

(3)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这种

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

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其有关部门合理

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

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分别为: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

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

处理制度。

(5)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

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

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6)三套对策体系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事前预防对

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

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

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

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

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建立事

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

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

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确定如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并如实反映生产安全事故。

(8)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知情权,即有权了

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

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

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

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危险报告义务,即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

(10)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

式。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

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公众举报监督,

即任何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做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时,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

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

者有关部门报告。

(11)88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

产生的88种违法行为。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中介

机构1种,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有2种。

(12)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

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

罚;对中介机构有、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

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

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

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2、简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

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

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

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

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

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

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

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

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

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

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

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

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

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

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

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

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

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

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

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

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

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

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

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

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

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

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

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

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

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

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

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

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1]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

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

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

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

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

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

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

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

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

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

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

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

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

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

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

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

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

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

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

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

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

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

关金融机构。

详见:/wxzl/gongbao/2014-11/13/content_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主席令13号还是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主席令1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831日通过,

予公布,自201412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ppt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

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e68a847a64336活动的单位(以

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ppt扩展资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宣传与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杨占科

做客人民网就《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与网友在线交流。

谈到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的目的时,杨占科说,法治的过程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建设

依法636f70797a64362治安,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始终坚持下去。

杨占科说,这次我们组织《安全生产法》宣传周,主要是为了提升四个观念:

1、安全的法治观念。

安全生产需要依法治理,只有通过依法治理,才能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保障措施。

2、政府的执法观念。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特别是

安监部门被纳入政府执法序列,赋予执法职能。

3、提升企业的守法意识。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提升职工的法权意识。

职工的权利是《安全生产法》授予的。《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赋

予职工一些权利,比方拒绝违章作业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的权利,检举的权利,还有依法得到补偿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copy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zd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6

29日通过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

20148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12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日期是?

20021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于2002629日通过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

20148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121日起施行。

目录: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4、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第六章 法律责任

7、第七章 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ppt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它体现了国

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是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对规范建设系统各

单位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利,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各级人

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

理,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权利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各种生产安全违

法行为。

7、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

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

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

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3、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

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ppt扩展资料:

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摘要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ppt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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