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现象治理对策探讨
作者:骆国城
来源:《中国市场》2018年第11期
[摘 要]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本数额完全脱离其实际经营中拥有的自有资本数额,
这种“空壳公司”普遍不具有承担注册资本数额对应债务和社会责任的能力,容易给社会造成严
重危害。
[关键词]“空壳公司”;社会危害;治理对策
[DOI]10.13939/.2018.11.073
1 治理“空壳公司”现象的必要性
虚假注册资本金、虚假注册地址、虚假提供验资报告以及注册后抽逃资本金的结果产生了
“三虚一逃”的“空壳公司”,从而也形成了无资金、无场地、无员工的“皮包公司”。公司注册资
本数额的多少应当体现其经营实力、偿还债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高低。但事实上虚假注册公
司的违法现象一直严重存在,如浙江省临海市人王民,在青岛虚假注册了38家“皮包公司”并
化名赵某,以公司名义到税务机关购买了181本发票倒卖,累计可填开金额达45亿元;再如
深圳鑫誉担保公司注册了747家企业。“空壳公司”的偿债能力低,甚至有些“空壳公司”经
营者专营业务,得手后人去楼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2 营业证照上初始注册资本数额合理确定方法探讨
2.1 验资评估的资产数额未必都是股东能长期投入公司经营的自有资本额
验资评估中确认的存款、不动产等资产权属可能是股东自有的,也可能是股东借款取得
的,即便是属于股东自有的资金,也不一定能够长期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按照验资确认的资
产数额认定注册资金数额,这混淆了资产与注册资本这两个基本概念之间的区别,而且企业资
金在运用中不断发生变化,验资期间股东存放在银行账户的资金额并不一定是企业可长期使用
的经营资金。我们认为按股东提供的验资报告作为确定营业证照上注册资本额依据,这是不合
适的。
2.2 依靠租用场地注册公司的营业证上填列初始注册资本数额不宜过高
公司巨额的虚假注册资本容易使不明真相客户上当受骗,客户通常认为有高额注册资本的
公司是有经营实力和偿债能力的,因此常常在交易中放松了警惕。我们认为,如果注册公司的
股东没有属于自己权属的经营场地,要依靠租用场地经营业务的,那么这些股东的初始经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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