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背书有哪些主要的方式及承兑汇
票]
背书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
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以下是由小编整理的背书的内容,希
望大家喜欢!
背书的定义
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
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
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承兑人到期不付款,
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
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定性背书、
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背书和有条件背书5种方式。
商业行为含义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
权利人是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
背书在商业行为中的意思:支票在转让的过程中有一种是转让支
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后签名(或盖章),称为背书。背书的人就会对
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
证的意思。即为你的事情或为你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比如说:我为这句话的真实性背书。
背书的形式: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即其必须做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
书。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
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连接。如果背书不连
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负责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背
书连续主要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比如有
伪造签章等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付款人不得在明知持
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的情况下付款。
背书连续的涵义有多种界定,一些法学界学者认为,背书连续仅
以形式上连续有效的背书存在为前提,至于实质上该背书是否有效,
在所不问。但是,也有研究表明,不仅形式上,而且实质上也连续的
背书,才能被认为是真正连续的有效背书。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由三
个要素构成:一为背书连续将产生何种效力,二为背书形式连续应具
有何种结构,三为不真实背书的认定责任及法律后果。从实际操作层
面看,背书连续的认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应用性问题:一是,票据
持票人能否依据形式连续的背书取得票据权利,还是仅仅依据形式连
续背书取得占有票据的形式性资格,真正票据实体权利的取得,尚需
要背书实质连续;二是,付款人对背书连续认定应尽怎样的义务?付款
人对形式连续的背书付款,能否免责?
背书连续性问题涉及票据权利转移的有效性,进而影响票据的流
通性,无疑是整个票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由于目前的票据业务和
司法审判活动仍反映出票据法律规则网存在着实践中的盲点,所以,
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实务的角度,研究和完善票据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
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背书的方式
1、限定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
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
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
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
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
使用。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
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
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
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
下去。
2、 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
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
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
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我国《票据
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不存在空白背书。
3、 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
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
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
权利。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如果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Co、,LTD”,我方出口公司不用背书。如被保险人需转让
海运提单,保险单据上则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背书。必
须注意,如果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是托运人即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或
企业,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规定,有时可做成空白背书,有时也可做成
记名背书。
从保险单据的背书与海运提单的背书的区别和关系看:在CIF价
格条件成交下,提单的背书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保险单据的
背书关系到被保货物出险后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索赔权和合理
补偿权。所以在货物出险后只有在掌握了提单的同时又掌握了保险单
据的情况下,才是真正地掌握了货权。
一般说来,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的背书保持一致,即通过背
书的保险单据的转让范围应等于或大于提单的转让范围。如果提单做
成记名背书,保险单据可做同样内容的记名背书,但也可做成空白背
书,同样如果提单做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也应该做成空白背书。在
FOB和CFR价格条件下成交,由买方投保,如买方需要转让提单,保
险单据也需要转让,两者的转让如上所说必须保持一致,在被保货物
出险后,保单持有人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取得合理的补偿。
背书的承兑汇票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
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
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
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
偿(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
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
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被背书人名
称;(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
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
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
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
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
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
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
保证责任。 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
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
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
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
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
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
章(骑缝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
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
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7:25: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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