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好听的英文歌曲推荐)武汉职工个人养老退休金查询办法,怎样计算退休金,武汉养老保险退休金计算方法及公式,武汉退休政策,退休年龄,个人领取退休金方法。
不管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只要满15年,退休后基础养老保险金一视同仁。武汉市政府此次出台的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将使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紧密挂钩。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士表示,这是该市1986年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的重大改革,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
此次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修改,按照退休时间不同划分为三种情况。
●“老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老人”指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新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人”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200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新人”退休后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用公式表述为:
P基础=W在岗(1+n平均指数)÷2××1%P基础——基础养老金
W在岗——职工退休时上一年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平均指数——本人历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下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越早,计发月数越大,相应地个人账户养老金则低,相反则相应较高。
从“新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来看,养老金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体现了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
按照政府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好几项,其中第一项是
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请问:
1.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包括哪些项目?
在职时的工资条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职务工资是这些项目之和吗?
2.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3.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是多少?
请明白上述规定的帮助解释。
1.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包括哪些项目?
在职时的工资条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职务工资
是这些项目之和吗?
: 出勤补贴不算。其他的都可以算。
2.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规定的综合补贴的的具体规定都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的,各地不一样。
3.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是多少?
: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0.4%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中人”是指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新人”一样。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调节金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五年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
养老金发放就高不就低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介绍,此次调整设立5年过渡期,在此期间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的过渡政策,不会影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他们来讲,不会降低待遇。
2006年 1月 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按照原办法标准;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的,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度至2010年度分别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的 30%、50%、70%、80%、90%。
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统一按照新办法执行。
四个方面作出了修改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规定同时作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
武汉市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武汉市将启动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2006年按3%做实,今后逐步提高做实比例。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解释,这样调整,是国家经过反复测算和认真研究后确定的。根据新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但基础养老金增加,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
●“统账结合”时间统一设定为1996年1月1日
“统账结合”是指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蔡宏琪介绍,武汉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分别在1994年、1995年、1996年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账结合”时间前后不一,而我省规定为1996年1月1日。
根据新规定,将武汉市各类所有制企业“统账结合”的时间统一调整为1996年1月1日。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职工缴费比例调整为20%
从2007年7月1日起,武汉市各类参保企业为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参保企业以本企业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实行新的“保底拦头标准”,即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两档进行选择
根据新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为2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注:以往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00%核定。
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对于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分别按照对应年度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确定,从2011年起统一按照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为简化手续,在5年过渡期内,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两个比例档次选择缴费,即2007年按岗平工资的60%和100%;2008年按岗平工资的70%和100%两个档次选择缴费,依些类推。
七万人将受惠新办法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表示,2006年1月1日至新办法出台以前,已经办理了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将重新核定。
这部分退休人员约有8万人。根据测算,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其中有近7万人的养老金待遇将提高。对他们,将从其退休之月起,补发差额部分的30%,平均补发金额为40元/月左右。
武汉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昨表示,将于下月5日至25日,将补发金额随养老金一同直接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12月1日起,新的养老金计算数据系统将在各社保处全面上线。
新办法目前适用于中心城区,关于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等6个远城区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调整,另行制定办法。
武汉市为什么要修改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了形成“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尹海香昨日说,养
老金计发办法之所以要修改,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职工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
据她介绍,过去,不管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和金额是多少,只要缴费满15年,退休后基础养老保险金一视同仁,按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
尹海香称,这样的计发办法缺乏激励机制,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同时,难以应对老龄化形势,我国退休人员退休以后的平均寿命为25年以上,个人账户储存额仅够领取10年。
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参保人员在确定基础养老金基数后,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效激励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退休时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少,更符合实际情况,能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
武汉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7年7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统一确定为1.0。
武汉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计发办法及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退职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2、调节金月标准为:2006年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至2015年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
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至2015年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3、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设立五年过渡期,在此期间的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待遇水平实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与原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比的过渡期政策规定。
凡按照新办法计发的待遇水平低于按照原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予以补齐;凡按照新办法计发的待遇水平高于按照原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的,在按照原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至2010年分别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的30%、50%、70%、80%、90%。
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待遇水平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的过渡期政策规定,统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办法执行。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原办法,是指按照《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通知》(武政办[2001]35号)等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
(四)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不含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五年过渡期内,在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仍分别按原规定比例扣减;在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不再扣减。
(五)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自动终止缴费的,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五年过渡期内,办理退休及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仍执行计发基数向前推算的原政策规定;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不再执行计发基数向前推算的原政策规定。
(六)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工作,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其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换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换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仅用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二、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费时间的规定
(一)参保企业职工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实施意见实施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延长缴费时间,但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应中止缴费,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参保人员在本实施意见实施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经批准延长缴费时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
,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企业(单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窗口缴费期间,个人缴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关于“统账结合”时间的规定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为统一全市参保职工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的时间(以下简称“统账结合”),凡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区以上集体企业、街道集体企业等企业与单位职工,实施“统账结合”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年1月1日。
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的“统账结合”时间仍按原规定时间确定。200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其“统账结合”时间统一按本意见规定的“统账结合”时间执行。
凡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科研院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参保职工,其“统账结合”时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缴费年限的规定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账结合”时间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其在企业与单位参保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合并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账结合”时间之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
对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部分,计算到月。
五、关于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
参保人员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7年7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统一确定为1.0。
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市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东
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统筹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根据本实施意见及有关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按照省、市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和国有农垦企业农工,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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