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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答辩状优秀范文
答辩状优秀例文1:
答辩人: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答辩状优秀例文2:
答辩人:扬州彪龙彩钢装饰构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金喜,总经理。答辩人因上诉人南京三丰玻璃有限公司不服邗
江区人民法院()扬邗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贵院提出上
诉,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答辩如下:
一、邗江区人民法院()扬邗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年9月18日签定的《塑钢门窗加工合
同》不属于主合同,其与钢化玻璃门合同都是一个独立的合同,
上诉人将钢化玻璃门合同混淆为前一个的从合同是错误的。法院
判决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不是一定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
据,在实际当中上诉人没有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应当视为
双方放弃或者说变更了合同,既然没有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
同》,怎么会保护上诉人的无中生有的权利,也不能凭上诉人的
无中生有猜测来认定合同是否履行,上诉人认为塑钢门窗加工已
验收,作为上诉人应当拿出常规现场交接及共同签单认可的手
续。按规定,上诉人主张已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
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应当先由上诉人负举证责任,
同样也不能靠鉴定结果来认定是上诉人履行合同的证据,因该产
品属于通用产品,不是上诉人独家能够加工承揽的唯一生产单
位。
2、对玻璃钢门不是从合同,是独立的玻璃钢门买卖合同关
系,是双方认可的基本事实,上诉人给付玻璃钢门的款是现金,
而且全部付清了,但上诉人发票未给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依法
开票给被上诉人,否则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希望二审法院给予重
视。既然上诉人没有履行塑钢门窗的合同义务,那上诉人交付的
款不存在属于塑钢门窗0元中的一部分,在本案中上诉人没有举
证塑钢门窗合同已经履行的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没
有履行扬州汉梦工地厂房塑钢门窗加工安装义务是正确的!是符
合的举证规则。
3、工程图纸及上诉人的自己搞的草图不能证明上诉人已经
履行塑钢门窗合同的主要义务,其根本没有达到举证的目的,同
样()苏民经字107号判决书同样与本案无关,如果上诉人认为天
宁公司知情应当向其调查取证。上诉人从来没有依什么合同约定
向被上诉人主张过折低,全是胡编虚构的事实,
4、一审法院庭审当天上诉人提交了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申
请书”而且所谓证人全是上诉人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可信度
很低,也不符合举证规则的若干规定,因此在本案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申请证人到庭作证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
被上诉人不予质证。
5、另外上诉人还欠上诉人工程款500000万元未支付,被上
诉人同样也要求其给付的义务,具体见年1月19日的彩钢构造
工程合同。
二、综合上述事实,上诉人的上诉状所述认为事实和证据形
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是错误的逻辑推理,被上诉
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证据规则正确,请求中院依
法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6:53: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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