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法发〔2010〕2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和基层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
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标准二》规
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
案追诉标准。为切实做好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及时、准确打
击经济犯罪,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
经济犯罪案件中参照适用《标准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
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
准二》的规定。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
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
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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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将在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
对审判实践中亟需的相关经济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具体
规定。在此之前,拟通过有关工作会议、司法文件、公布典
型案例等方式,对人民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加强指
导,以不断提高经济犯罪案件审判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
会发展和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工作的需要。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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