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
记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0.01.25
• 【字 号】沪国税征科[2010]7号
• 【施行日期】2010.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
知
(沪国税征科[2010]7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增加申办税务登记的通道,提高工作效率,
现决定在上海财税网站(以下简称网上)开通网上税务登记预登记。具体规定如
下:
一、范围
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二、流程
(一)开业税务登记
流程:网上预登记―征管系统―登记受理处网上预登记岗―征管科税务登记综
合管理岗―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
1、申请
纳税人进入“网上办事”中的“网上税务开业登记”模块,按要求录入真实的
信息并上传到网上。
2、受理
(1)网上产生的新办税务登记预登记信息,自动传递到征管系统,由登记受
理处负责接收。
(2)登记受理处依据纳税人填写的生产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并根据组织机
构码和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比对情况,审核通过的,发送至“大厅审核网上预
登记岗”,同时网上回复申请人《网上新办税务登记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征
管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网上。
(3)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来办理时,
“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比对其网上传递的信息,
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完整、正确,并且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
税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则同意发证,纳税人即可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
人资料不全、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则不同意申请,
并出具《新办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1)。
纳税人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办税服务厅来办理的,“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应
终止该流程,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向网上回复《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附
件2)。
(二)变更税务登记
流程:网上预登记―征管系统―所属分局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征收所领导
岗、征管科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登记受理处领导岗―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
1、申请
纳税人进入“网上办事”中的“网上税务变更登记”模块,按要求录入并上传
需变更的信息。
2、受理
(1)网上产生的变更税务登记预登记信息,首先进入征管系统,并根据纳税
人填写的识别号,直接发至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由征管分局的“大厅审核网上
预登记岗”负责接收。
(2)征管分局“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审核网上传递的相关电子信息,按
照现有的征管系统流程操作,根据终审环节的不同,发放到相应的审核审批岗位,
即征收所领导岗和征管科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浦东的流程类似处理)。经审核,
如信息不符合要求、组织机构码比对异常、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比对异常,不
同意办理的,征管系统自动向网上提交《网上税务变更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附
件 3),在此通知书中,需填写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对符合要求的,将审核通过
的信息提交给 “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向网上提交《网上
税务变更登记回复通知书》(附件 4),通知纳税人10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
到所属征管分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来办理时,
“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比对其网上传递的信息,
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完整、正确,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
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则予以办理,如涉及证件内容的,则制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
人即可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资料不全、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
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则不同意申请,并当场出具《网上变更税务登记不予受理的
告知书》(附件 5 )。
纳税人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办税服务厅来办理,“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应终
止该流程,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向网上回复《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附件
6)。
(三)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流程:网上预登记―征管系统―登记受理处领导岗―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
登记受理处领导岗。
1、申请
纳税人进入“网上办事”中的“网上迁移注销”模块,按要求填写《网上注销
迁移申请表》并上传到网上。
2、受理
(1)网上产生的注销迁移预登记信息,由登记受理处负责接收。
(2)登记受理处接收信息后,将纳税人识别号输入征管系统,审核该纳税人
是否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①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间;②涉及市级以
上稽查案件未办结;③税款未结清;④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对纳税人存在以上
四种情况之一的,由登记受理处在网上回复《网上注销迁移不予受理通知书》(附
件7),流程结束;对不存在以上四种情况的,则由登记受理处在网上回复《网上
注销迁移受理通知书》(附件8),一次性告诉纳税人应携带的资料,同时将纳税
人的注销迁移申请通过征管系统发送对应征管分局的“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
待纳税人到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后,“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审核纳税人提
交的纸质资料;受理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网上迁移注销正式受理受理结果回
复》(附件9)通过征管系统回复登记受理处,并按正常的迁移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操作。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配合此项工作,各征管分局应设立“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并安排专
人负责;同时及时做好征管系统中岗位人员的配置工作。
附件:1.新办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2.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
3.网上税务变更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
4.网上税务变更登记回复通知书;
5.网上变更税务登记不予办理告知书;
6.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
7.网上注销迁移不予受理通知书;
8.网上注销迁移受理通知书;
9.网上迁移注销正式受理结果回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网上新办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的网上税务登记新办申请已收到,因以下原因不予办理:
(1)提供的纸质资料不符合要求。
(2)纸质资料上的信息与网上数据信息不一致。
请在网上重新提出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税务分局
年 月 日
附件2:
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
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的网上税务登记新办申请已收到,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办税服务
厅办理相关手续,此次网上预登记终止,请在网上重新提出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办
理。
税务分局
年 月 日
附件3:
网上变更税务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
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的网上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已收到,由于以下原因不予受理:1、
2、
3、
请补充后再提出申请。
税务分局
年 月 日
附件4:
网上税务变更登记回复通知书
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的网上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已收到,请在收到本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携
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办理。如不在规定的时间内
办理,此次网上申请将终止。
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涉及变更税务登记证件内容);
2、加盖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3、按不同变更内容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
还纳税人):
变更纳税人名称: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批准证书(特指外商投资单位)。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书。
变更地址: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变更后的注册地(经营地)房屋产权证或使用权或租赁的有效证明文
件;
(4)批准证书(特指外商投资单位)。
变更经营期限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变更注册资金或投资单位: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批准证书(特指外商投资单位);
(4)验资报告;
(5)产权交割单(国有、集体企业股权变化提供)。
变更注册类型: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批准证书(特指外商投资单位)。
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变更银行账户: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2)开户银行证明。
变更总机构名称或地址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总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税务分局
年 月 日
附件5:
网上变更税务登记不予办理告知书
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的网上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已收到,因以下原因不予办理:
(1)提供的纸质资料不符合要求;
(2)纸质资料上的信息与网上数据信息不一致。
请在网上重新提出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税务分局
年 月 日
附件6:
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
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的网上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已收到,因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办税服
务厅办理,此次网上预登记终止,请在网上重新提出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税务分局
年 月 日
附件7:
网上注销迁移不予受理通知书
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的网上注销迁移预申请已收到,经审核,你单位存在以下情况:
(1)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 ( )
(2) 税款未结清 ( )
(3) 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 ( )
(4)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间 ( )
请到征管分局处理后再提出注销迁移申请。
税务登记受理处
年 月 日
附件8:
网上注销迁移受理通知书
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的网上注销迁移预申请已收到,请在2个工作日内带好以下资料到
税务分局纳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除说明外均提供原
件):
(一)《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清税、清票申请审核表》;
(三) 《发票购用印制簿》(有预留发票的纳税人暂缓收缴),以及未使用
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变更证书(复印件,指变更经营范围)。
税务登记受理处
年 月 日
附件9:
网上迁移注销正式受理结果回复
税务登记受理处:
纳税人名称( ),已到我分局申请迁移注销税务登
记,现将审核结果回复如下:
(1)经审核,同意办理迁移注销,文书号为:
(2)经审核,不同意办理迁移注销,原因为:资料不符(需说明具体情
况)。
(3)纳税人没有按时到窗口提出申请。
税务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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