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重大食品安全留样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6 07:16:2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石家庄)

重大食品安全留样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

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

一、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

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

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

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

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

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

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

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

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

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

品名、餐次、留样人。

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

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作。

谕兴初中食品留样制度

一、专人负责食品留样工作,单位负责人定期对食品留样工作进行

检查。

二、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 人的建筑工地食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 人的

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三、配备专用留样冷藏箱和专用留样密闭容器,并有明显标识。

四、留样冷藏箱定期进行维护和消毒,留样容器在每次留样前消

毒。

五、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注

明餐次和食品名称,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0 -

10 )存放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

100g

六、建立留样记录,及时登记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

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大庆市餐饮服务食品留样管理办法xx-06-01 18:25 | #2

第一条 为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及时

查明食物中毒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根据《中华人民

___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 ___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凡属下列情况时,应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

留样。

(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

(二)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四)中央厨房;

(五)重大活动餐饮服务;

(六)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

第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建立并落实食品留样制

度。

第四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设置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

应的'检验室,配备与产品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设施、专用

留样容器、冷藏设施。

检验室应配备经专业并合格的检验人员。

鼓励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

和人员。

第五条 食品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应

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留样采集和保管、填

写食品留样记录。

第六条 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为标识有食品留样字样的专用冷

藏箱。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食品。

第七条 食品留样要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具。

第八条 食品留样容器应采用带盖密封容器,每次留样前应进行清

洗、消毒。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不同食品品种分别用不

同容器盛装留样,防止样品之间污染。

第九条 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加工终止时的食品成品。不得特殊

制作。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留样容器内,以免被污染。

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加盖密封好,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

餐次、留样人;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留样要

正常置放。

留样样品,应存放在0-10℃的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不

得冷冻保存。时间到满后方可倒掉。

第十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要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十一条 要作好每次留样记录,记录每份样品食品名称、留样量、

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餐饮服务提供者

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得有留样样品而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留样样品,影响或干扰事故

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

务提供者食品留样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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