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
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民事纠纷并不少见。例如,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认为
其购买的产品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与产品广告、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
或者与销售者展示的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不符等等,要求销售者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承
担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销售者则认为自己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
题,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是产品的使用者认为因其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自己的人
身、财产损害,要求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认为产
品不存在缺陷,损害是由于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产品责任。或者是产品生
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就赔偿数额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引起纠纷等。
在经济生活中,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是正常的,正确地对待纠纷,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解决纠纷,对维护市场秩序,使当事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保护当事各方
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本法
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途径包括:
1.提倡当事人各方相互协商,自行和解。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如能本着依法处理、互
谅互让的精神,自行解决争议,损害方如能主动地承担赔偿责任,即可迅速的解决纠纷。采
用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耗费的精力和费用,节约时间,有利于化解矛盾,
防止损害的扩大,有利于保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2.调解。产品因质量问题发生损害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当地的有关部门、消
费者组织等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调解必须是当
事人各方自愿的,这种自愿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即在调解的任何阶段,当事人任何一方都
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即为失败。应当指出,
为了方便解决纠纷,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参与对纠纷的调解,但这不是行使行政职能,行政机
关不可以其行政职权迫使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2)当事人各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
议的,应当依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3.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产品质量争议,或
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应注意如下事项:(1)仲裁需当
事各方在仲裁前达成仲裁协议。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
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
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签订,包括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临时签订。当
事人应当合意选择仲裁委员会。(2)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
表示;二是要有请求仲裁的事项;三是要选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当事人还应提交仲
裁申请书。仲裁申请应当包括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必要的证据,所申请的仲裁事由应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采用一次裁决的办法。
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
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是指:(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
协议的;(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需签订补充协议,
而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各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或审或裁制度,即只要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再
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也不再受理仲裁申请。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和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有监督的权利。遇
有下列情况,法院可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
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
为的。另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除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上述情形外,经人民法
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发现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
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也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
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是关于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规定,如果该质量损害行为触犯了我国刑事、行政
法律的有关规定,仍应按本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行政责任。
两汉:诸葛亮
出师表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
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
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
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
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
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
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
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
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
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
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
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
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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