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
备案工作的通知
佚 名
【期刊名称】《中国律师》
【年(卷),期】2012(000)012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2012年
11月,工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工商标字[2012]19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该条第一款第(一)、(二)
项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为推动《办法》顺利实施,方便律师事
务所尽快完成备案,及时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经司法部商工商总局,同意由我会在
《办法》生效前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33-33)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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