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更新时间:2024-11-06 21:35:3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他其实没那么喜欢你在线观看)

农民⼯⼯资保证⾦管理暂⾏办法-农民⼯⼯资保证⾦和履约保证⾦

农民⼯⼯资保证⾦管理暂⾏办法第⼀条为保证农民⼯⼯资保证⾦制度运⾏,预防和解决企业拖⽋农民⼯⼯资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若⼲意见》(国发…2006?

5)和《新疆维吾尔⾃治区农民⼯⼯资保证⾦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民丰县⾏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利、通讯、⼯矿等新建、扩建、改建⼯程中使⽤农民⼯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

包、区外进县建筑施⼯企业)和发⽣过拖⽋⼯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保证⾦,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过拖⽋农民⼯⼯资⾏为的建筑施⼯企业,在建设项⽬开⼯前按照规定⽐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政部门指定的银⾏专⽤账户存⼊的专项资⾦,未

经劳动⾏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资保证⾦,不得动⽤⼯资保证⾦帐户或挪为他⽤。在企业未能及时⽀付农民⼯⼯资时,⽤于⽀付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政部门是农民⼯⼯资保证⾦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利、交通、国⼟资源等⾏政部门和银⾏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资保证⾦制度的实施⼯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政部门指定银⾏设⽴农民⼯⼯资保证⾦统⼀专户。银⾏机构在统⼀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单位分别建⽴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资保证⾦由建筑施⼯单位按规定存⼊。建设单位在拨付⼯程价款时,按第⼗条规定⽐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资保证⾦⽀票,直接转⼊农民⼯⼯资保证⾦专户企业帐户,所转⼊

资⾦列⼊已⽀付⼯程款。

第七条农民⼯⼯资保证⾦存⼊银⾏专户后,银⾏机构为建筑施⼯单位出具《农民⼯⼯资保证⾦确认表》,建筑施⼯单位持《农民⼯⼯资保证⾦确认表》到项⽬所在地劳动保障⾏政部门办理备案⼿续。

第⼋条农民⼯⼯资保证⾦制度实⾏属地管理。外省、⾃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产经营单位,到⽣产经营或项⽬所在地劳动保障⾏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资保证⾦专项⽤于拖⽋农民⼯⼯资时的应急⽀付。使⽤农民⼯保证⾦由建筑施⼯单位填写《农民⼯⼯资保证⾦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机构⽅可办理

划拨⽀付⼿续。劳动保障⾏政部门对建筑施⼯单位⽀取的农民⼯⼯资保证⾦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条建筑施⼯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资保证⾦:

()⼯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元以下的,按⼯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200万元的(100万元),按⼯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500(200)万元

的,按⼯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500),按⼯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上年未完⼯的在建⼯程,建筑施⼯企业按剩余施施⼯量和相应⽐例补存⼯资保证⾦;

()包⼯不包料的⼯程按⼯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条在⼯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单位拖⽋农民⼯⼯资的,经劳动保障⾏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资保证⾦。

()建筑施⼯单位拖⽋农民⼯⼯资,经核查当事⼈双⽅确认的;

()建筑施⼯单位负责⼈或项⽬负责⼈逃匿或死亡,造成拖⽋的;

()建筑施⼯单位将农民⼯⼯资发给包⼯头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造成拖⽋的;

()⼯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付农民⼯⼯资造成拖⽋的;

()

第⼗⼆条已⾜额存⼊⼯资保证⾦的建筑施⼯企业,在⼯

程开⼯前,持《建设⼯程施⼯合同》到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未发⽣拖⽋农民⼯⼯资证明和已存⼊⼯资保证⾦证明,凭此证明到县建设⾏政部门办理施⼯许可证和开⼯报告。对发⽣过拖⽋农民⼯⼯资

的建筑施⼯企业,未按规定存⼊⼯资保证⾦的,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办理有关证明,县建设⾏政部门不予发放施⼯许可证,不批准开⼯报告。

第⼗三条已存⼊⼯资保证⾦的建筑施⼯企业,确因资⾦周转困难⽆法按时⽀付农民⼯⼯资,劳动保障⾏政部门可动⽤该企业的⼯资保证⾦⽀付,建筑施⼯企业应在动⽤之⽇起10⽇内按动⽤⾦额的200%

第⼗四条建筑施⼯企业不按时⽀付农民⼯⼯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资保证⾦数额,劳动保障⾏政部门可动⽤该企业的⼯资保证⾦⽀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政部门强制企业补⾜差额部分。建筑施⼯

企业应在动⽤之⽇起10⽇内按动⽤⾦额的200%补存⼯资保证⾦。

第⼗五条⼯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照第⼗条规定⽐例补存农民⼯⼯资保证⾦。

第⼗六条建筑施⼯单位存⼊的农民⼯⼯资保证⾦不⾜使⽤时,劳动保障⾏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单位追补。

第⼗七条建筑施⼯单位每季度应向劳动保障⾏政部门

第⼗⼋条原未发⽣拖⽋农民⼯⼯资的建筑施⼯企业,在

施⼯过程中发⽣拖⽋农民⼯⼯资⾏为的,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按剩余施⼯量和相应⽐例补存⼯资保证⾦。

第⼗九条年终或⼯程项⽬竣⼯前25⽇,由建设施⼯单位在农民⼯居住或建筑⼯地醒⽬位臵将农民⼯⼯资⽀付情况进⾏公⽰,县劳动保障⾏政部门应在收到返还⼯资保证⾦申请之⽇起7⽇内核实企业⽀付

农民⼯⼯资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在施⼯现场公⽰7⽇,公⽰期内⽆农民⼯⽋薪投诉的,建设施⼯单位持⼯资⽀付报告表和竣⼯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提取农民⼯保证⾦申请。劳动保障⾏政部门确

认⽆拖⽋后出具相关证明,银⾏机构向建筑施⼯单位⼀次性⽀

第⼆⼗条建设单位未履⾏农民⼯⼯资保证⾦专户资⾦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资发⽣拖⽋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进⾏⾏政处罚,并追究当事⼈和单位负责⼈的责任。

第⼆⼗⼀条施⼯总承包企业将⼯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法⼈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资保证⾦由施⼯总承包企业按规定⽐例提取并存⼊农民⼯⼯资保证⾦专户。发⽣农民⼯⼯资拖⽋的,

施⼯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单位在办理施⼯许可证⼿续时,应出具由银⾏和劳动保障⾏政部门共同认定的

《农民⼯⼯资保证⾦确认表》,未按规定⽐例存⼊农民⼯⼯资保证⾦的,建设、交通、⽔利、国⼟资源⾏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许可⼿续。已经开⼯的项⽬,由施⼯许可⾏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在

按规定⽐例存⼊农民⼯⼯资保证⾦后,⽅可批准复⼯。

第⼆⼗三条建设、交通、⽔利、国⼟资源等⾏政部门未严格履⾏职责,造成企业农民⼯⼯资拖⽋或引发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和单位负责⼈的责任。

第⼆⼗四条农民⼯⼯资按下列办法⽀付:

()农民⼯⼯资实⾏按⽉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付给农民⼯本⼈;

()农民⼯⽤⼯不⾜⼀个⽉的,⽤⼯结束后应及时结付⼯资。

第⼆⼗五条建筑施⼯单位不得采⽤先发⽣活费,⼯程结算后再付⼯资的违法⽀付⽅式。

第⼆⼗六条建筑施⼯单位不按期⽀付农民⼯⼯资、克扣和⽆故拖⽋农民⼯⼯资的,由劳动保障⾏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建筑施⼯单位⾮因不可抗⼒拖⽋农民⼯⼯资的,建设⾏政部门将其列⼊⾮诚信建筑施⼯企业不良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承包⼯程项⽬。

第⼆⼗⼋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农民⼯订⽴书⾯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建筑企业应当依法⾃觉参加劳动保障年审⼯作。企业未给农民⼯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不参加劳动保障年审或者拒不上报年审材料的,企业将被列为⾮诚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得承包⼯程,不得参加项⽬招

投标。

第⼆⼗九条劳动保障、建设等⾏政部门和专业建设⼯程管理部门,应当建⽴农民⼯⼯资拖⽋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和依法查处拖⽋农民⼯⼯资⾏为。

第三⼗条县总⼯会、建筑企业⼯会、建设单位⼯会等组织,应当积极调解拖⽋农民⼯⼯资引发的劳务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农民⼯⼯资申诉,对事实清楚的要及时仲裁结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单位拖⽋或者未⾜额⽀付劳动者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民法院申请⽀付令,⼈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付令。

第三⼗⼆条劳动、建设、⼯商、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对拖⽋农民⼯⼯资⽤⼈单位的处罚⼒度,对恶意拖⽋、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吊销营业执照,并

对有关⼈员依法予以惩处。

第三⼗三条监察机关对负有预防和制⽌拖⽋农民⼯⼯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作⼈员履⾏职责情况实施⾏政监督,对不履⾏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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