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少发⼯资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
我国劳动法规定,⼥职⼯购买⽣育保险后,在怀孕和⽣产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育假期、⽣育津
贴、费⽤报销等。这些福利都体现了我国对⼥职⼯的保护的重视,那么产假少发⼯资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
产假少发⼯资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
劳动仲裁程序第⼀步:当事⼈申请
当事⼈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
有当事⼈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向对⽅当事⼈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当事⼈同
意履⾏义务⽽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不能在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从
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劳动报酬发⽣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
是,劳动关系终⽌的,应当⾃劳动关系终⽌之⽇起⼀年内提出。”
当事⼈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姓名、职业、住址、⼯作单位,企业
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被申请⼈的情况;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请⽇
期等。
劳动仲裁程序第⼆步: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审查:申请⼈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
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
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请⼈予补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起五⽇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认为不符合受
理条件的,应当书⾯通知申请⼈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
请⼈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程序第三步:仲裁前的准备
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案之⽇起7⽇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
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除,案情简单,适⽤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
任进⾏。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勘验⼈和翻译⼈员等,作出回
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仲裁庭⼈员应认真阅当事⼈的申请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
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
委托调查,受委托⽅应当在委托⽅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仲裁委员
会。
④拟定仲裁⽅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案。
劳动仲裁程序第四步: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前,将开庭⽇期、地点书⾯通知双⽅当事⼈。当事⼈有正当理由的,可以
在开庭三⽇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收到书⾯通知,⽆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收到书⾯通知,⽆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②先⾏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
解书,调解书由双⽅当事⼈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
前当事⼈反悔的,以及当事⼈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由书记员查明双⽅当事⼈、代理⼈及有关⼈员是
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请⼈及被诉⼈的答辩;仲
裁员以询问⽅式,对需要进⼀步了解的问题进⾏当庭调查,并证询双⽅当事⼈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的意见,当庭再
⾏调解;不宜进⾏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
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
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
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裁决作出之⽇起7⽇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裁决的,当庭发给
裁决书。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起四⼗五⽇内结束。案情
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通知当事⼈,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五⽇。逾
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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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5:25: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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