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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析汇总兄弟房产纠纷案例
[导读]
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在处理房地
产纠纷时必须按照房地产法律进行。
遇到房地产纠纷怎么办?如何依据房地产法律维护自己合法的房地产权益?本文为您做
了如下介绍:
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析汇总
【问题提示】
1、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2、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产,
如何分割?
3、夫妻婚后出资(包括贷款)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4、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房
产如何分割?
5、离婚时,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
如何处理?
6、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
【案例1】婚后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活波可爱的贝贝是大学里的校花,作为校广播站的播音员,深受老师和同学们的喜欢。
小安和贝贝是大学同学,大一时,就对贝贝展开了疯狂的追求,终于在大三时,贝贝答应了
小安的追求,成为了小安的女朋友。毕业后,小安分到一家外资企业工作,贝贝进了一家电
视台,两人的恋情发展顺利,2002年3月,这对恋人便顺理成章地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最
初在外面租房居住。2003年元月,因为小安的成绩突出,公司外资的经理奖励他一个红包,
有5万元。贝贝平时的工资都买了衣服和化妆品,自己婚前也没什么积蓄,小安的工资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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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交给了贝贝,还剩下3万元,小安特别高兴,算算8万元可以付个首付,就主动提出购买
一套房产,小安的父母主动提出愿意提供大力支持。不久小安和贝贝签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
合同,并一次性缴清了购房款32万余元,除了小安的5万元奖金,两人的工资积蓄3万元,
小安的父母支助了14万元,小安另外向叔叔又借了10万元,也就没到银行申请货款,只是
答应五年内归还叔叔的借款。可是,就在搬进新房还不到一年,贝贝突然向小安提出离婚。
原来,贝贝无意中从小安的手机中发现有暧昧的短信息,经多方打听,听说小安瞒着自己与
公司的一个女孩子暗中已经交往半年多了,经常一起外出吃饭、喝茶一向骄傲的贝贝难以接
受小安的背叛,向法院递交了要求离婚的诉状。小安不同意离婚,解释说和那个女孩子仅仅
是比较密切的同事关系,并没有任何不正常的关系二尽管法院多次调解,但贝贝决心已定,
无奈的小安最终同意离婚,但他要求取得他们共同购买的商品房的所有权,他认为房产主要
是他和他的家人的贡献,贝贝并没有权利取得房产,在分割时,应该首先归还父母和叔叔的
债务24万元,以及自己的奖金5万元。贝贝也不愿放弃这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她认为房产
是在婚后购买的,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钱是赠与的,不用返还。叔叔的10万元还
没有到归还时间,所以应该由小安自己负责归还。而且小安对婚姻不忠,有过错行为,应该
少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该套房产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所得,应
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应根据
财产的具体情况并参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价值40万元,因夫妻尚有小安叔叔的借款10万元,所以,
夫妻共同财产的净值只有30万元,双方各有一半即为15万元。父母的14万元应当视为对
双方的赠与,无需返还。考虑到小安对房产的取得贡献较大,因此房产归小安所有,补偿
15万给贝贝。贝贝关于小安存有过错应当少分的主张,因为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没有采纳。
成康(男)在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分部工作,薪资颇丰。2000年10月,工作了两年
的李成康积攒了足够的金钱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楼下店面,付款20万元,并办理了
房产证。2001年10月,李成康认识了黄佳云(女),不久二人结为夫妇,李成康所买的房产
此时也升值至50万元。5年后,因为李成康发现彼此没有共同语言,互不关心,感情已无
法挽回,李成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李成康婚前所购房产的市值已达80万元(双方
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没有异议,只是在谈及房产的分割时,黄佳云主张该房产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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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成康则认
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认为,此房产为李成康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成
康和黄佳云在婚后没有就该房产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因此,房产仍然属于李成康的个人
财产,其增值黄佳云无权分割。
房产作为特定的不动产是每个家庭财产中的重中之重,为购买和装修房屋往往会耗去一
个普通家庭多年辛苦积攒下来的所有积蓄,甚至还会因购房而大量举债。因此,离婚时的房
产分割问题是当事人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重点和难点问
题。我们在问题解答中,将生活中常见的房产分割纠纷作了阐述,当然因为个案的不同和情
形的特殊,无法穷尽所有可能出现的纠纷。
实际生活中,一方在婚前拥有一处或几处房产的情况较为常见,婚后用共同财产还婚前
房贷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如果能采用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书面方式示明房产的归属最好,但
由于目前传统观念以及夫妻情面,很少有夫妻能有如此之高的法律意识。所以,在用一方婚
前房产的婚后出售款再购房时,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我们提醒:一、购房时尽量采取
转账的支付方式,这样资金来源可以从银行查出,若是现金交易,资金来源以及使用资金的
性质在产生纠纷时很难说清,容易产生争议。二、慎重保存婚前购房的买卖合同的原件及付
款发票。
【法律依据】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
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
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
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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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
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
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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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4:56: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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