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现有学说: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变更和消灭。其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的发⽣、变更和消
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民事权利与特定主体相结合。
种类:(1)民事权利的原始取得,⼜叫固有取得,权利的绝对发⽣,是指⾮依他⼈既存权利⽽取得的权利。如依⽆
主物先占⽽取得的所有权。
(2)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叫传来取得,权利的相对发⽣,是指基于他⼈既存权利⽽取得的权利。如通过债权让
与取得的债权。包括:
①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就他⼈的权利依原状⽽取得,如通过买卖合同取得物的所有权
②创设的继受取得,是指在他⼈权利客体上通过创设⾏为取得的新权利,如在他⼈房屋上取得的租赁权。(⼆)民
事权利的变更
1.狭义说:仅包括权利内容及客体的变更。
权利内容的变更,如债权因⼀部清偿⽽减少;
权利客体的变更,如所有权因附和⽽增加
2.⼴义说还包括主体的变更,但主体的变更实为权利的发⽣和消灭,通说采狭义说。 (四)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
权利与主体分离。
种类
(1)绝对消灭,是指权利本⾝的消灭,不仅与其主体分离,也不与其他主体结合。如因物的灭失引起的所有权消
灭。
(2)相对消灭,是指权利本⾝并未消灭,虽与原主体分离,但⼜与另⼀主体结合。实为权利的继受取得。
通说采绝对消灭说。
我见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上述的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涉及到民事权利与前后两个主体的结合,应视为为该民事权利与前主体间关系的消
灭和后主体权利的产⽣,⽽不应只视为后权利的产⽣。我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发⽣为民事权利与特定主体相结合;民事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权利内容及客体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民事权利与主体分离。不论该民事权利是否与另
⼀主体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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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4:49: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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